在西安,男友买房负债10万,结婚时女方要求在房产证加名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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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是婚前买房付债10万,房子也是属于婚前财产,所以加不加名字都是你的,下面说说我的观点:

1、她不要彩礼,只要你房子加她名字,她觉得这样更有安全感

2、可以加他名字,但不做公正,如果两人感情好,结婚时间长,也有小孩,作为男人你也应当给别人安全感,做个公正或者别的䃼偿

3、如果她了解婚姻法的规定,还愿意嫁你,说明她是真想和你好好过日子,请珍惜

4、你负债10万是不是也要婚后期间还,所以你以后也应当给人家些䃼偿

5、站在女人角度想,如果房子也没她份,彩礼也没有,她还给你生儿育女的,说实话这样算下来她比你亏,感情好日子还好过,感情不好,可以说她一无所有

6、站在男人角度想,怕婚姻不长久,担心你买的房人家还分一半,觉得自己亏,如果一个女人跟你生儿育女,照顾家庭,付出了所有的青春,就算N多年后感情不好了,从道德上讲你也应当给别人补偿

总结:既然选择结婚,凡事多站在别人角度考虑问题,两个人能在一起就好好珍惜,夫妻之间应当都给彼此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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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得分情况,彩礼得分情况,彩礼得分情况。

如果你是嫁过去和丈夫单独组建一个家庭,而不是和他的父母一起生活的话,那就不要彩礼了。

你是你妈生的养大的,他也是他妈生的养大的,按现在男女平等的说法,凭什么你们结婚一起生活他就得给巨额彩礼钱给你爸妈呢?

如果感情可以,可以要求在房产上加上你的名字,但是你要真爱他才行。你要是不真爱他,打算跟他生活一两年就把他甩了,那还是算了吧!

现在有一个事实已经不能否认,在所有离婚夫妻中,70%以上都是女人提出来的,而女人又是宇宙中最不讲道理的动物。如果所有女人都出来挑男人的毛病,我相信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男人能百分百的让他的女人满意。

为了公平起见,夫妻可以立一个合约:谁出轨,谁家暴,谁净身出户。要是谁因为别的原因主动提出离婚,谁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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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有点过分,虽然说男方买房负债,这笔债务需要结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女方却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看起来有点“吃亏”。但实际上加不加名字真的也就是个心理安慰,婚前买房不管负债还是没负债,这房子都是属于男方的,即便加了女方的名字,二人真闹到要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也不会分给女方一半,最多把还债的钱进行补偿,所以加名字真的只是个心理安慰。

实际上,另一个困惑我的问题就是,婚前要求男方在房产证加自己名字的事儿,到底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呢?是要寻求安全感吗?要知道你这个安全感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保障。是要感受一下有固定资产是什么样的吗?你也并没有为房子付出什么,又能感受到什么呢?提出要加名的要求,多多少少都会让两个恋人之间产生嫌隙。别人拒绝你,你可能会觉得没了安全感,觉得对方不够爱你。别人要是同意了,那他又该作何感想呢,毕竟谁家买个房子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进入婚姻需要谨慎,同时也要对它有最基本的尊重,我认为这个尊重的底线就是信任,相信自己托付一生的人值得托付,不要把这种信任建立在一个房产证上,大概会得不偿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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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10万?你房子多少钱?聘礼一般多少钱?嫁妆你给多少?我不知道你居住哪个城市,你的房子男方多少钱买的,我给你打个比方,一套房子80万,男友目前负债10万,也就是说他个人出了70万,你的聘礼按照一般来说6-8万,但你的嫁妆得有一台同价比的车,也给你算6-8万,那现在房子写你名字你嫁妆还给不给?如果男方不出彩礼女方不带嫁妆,那么你空手就获得35万的利益,你说这样过分吗?所以说一件事把话说清楚,房价总价多少,当地彩礼多少,嫁妆你家出不出准备吃多少,我才能知道站在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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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分,不过男方最好偷偷给父母打一张借条,证明购房款是找父母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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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很正常的,不管有没有负债,一但结婚两个人就自然的绑在了一起,任何事情都要俩人共同面对,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房产证加个名字,两个人共同所有,是说明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不加任何杂质,两个人是奔着一辈子去的,一但有问题可以相互制约,甚至可以冷静思考一下再做决定,如果没有任何共同拥有的,为之奋斗的东西,会让无房一方心里不踏实,没有任何归属感,又或者在吵架时有房一方有可能会说你吃我的,住我的,有房一方趾高气昂,无房一方心里更没底,会不会势必养成我得想办法自己攒点钱以备万一,长此下去各存私心,怎么能让双方心在一起,劲往一处使,更好的为家里付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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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都是人心隔肚皮,相爱多年的恋人,男方掏空所有家底结婚,没有几个月,女方提出离婚,女人拿走所有彩礼和一半房产,男方经济大损,再婚无望,反观女人,大喊三声,离异无罪,要过更好的生活!在领证的那一刻,这个女人到底是天使(真爱)或是魔鬼(骗婚),真的是谁也说不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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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其中另有企图,因为文中提到是结婚前购置的房产,所欠的债务和已付的房款都是男方所有,在结婚时,(这里是说结婚时)也就是还没有正式结婚,那么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向男方提出这个条件呢?这里面大致的含义有两种:一,在未结婚之前己经预测这桩婚姻不会长久,及早的为以后分手埋下伏笔,做好准。二,家中的弟兄多,为以前在公婆面前可以为自己分得更多的财产做准。按理说,结婚生子以后,和公婆之间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利害关系,各过各的,大家相安无事。一般家庭的许多证件按常规都是家主署名,既便是在若干年后离婚,分手,在法律上这些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必要在结婚前把自已的大名钉在房产证上。除非一个目的,那就是一一心中有那中不良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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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不良,还没结婚呢,就想到如果离婚了自己能得到什么?这婚还用结吗?真心相爱的人会有这样的想法?我和爱人白手起家,共同打拼了二十多年,买过两次房子,她都不让写她的名字,最近打算去无锡买房,我说这次写她的名字吧,她不让,还是只写我一个人的名字,夫妻,最重要的是信任,整天互相防备?也算夫妻?我爱人说了,所有的财产都是我的,我是她的,真的想不明白你们,还没开始就做好结束的准备,太阴险,太无耻,太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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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还贷款期间,不知道能不能加名,这个真不清楚,如果才刚开始交付定金,而且贷款一起还的话,我觉得必须加,如果公婆出了钱,或者问公婆借的,一定要给公婆写一张借条,证明这些钱向公婆借的,并不是公婆出钱付的定金,并且写好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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