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未领证,“继母”凭遗嘱要继承父亲房产,儿子却不干了!

原创 | 帮帮法律 ,全文768字,阅读全文约1分42秒。


同居多年未领证,“继母”凭遗嘱要继承父亲房产,儿子却不干了!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就开始了,这时继承人多会将被继承人所留遗嘱拿出来要求继承遗产,假如继承人与被承认人之间没有血缘夫妻关系,或是对遗嘱效力质疑的情况出现,那么,法院如何判自书遗嘱的效力?

案例:


同居多年未领证,“继母”凭遗嘱要继承父亲房产,儿子却不干了!


1999年,张某的父亲经人介绍与卢某相识,而后两人便开始一起生活,但从未办理结婚手续。2010年10月22日,张某的父亲病逝。病逝前,出于对卢某的感激,他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个人所购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赠与卢某。之后,卢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房产证件,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卢某于是把张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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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认为遗嘱真实有效,张某应该按照遗嘱上的内容履行义务;张某则认为卢某虽与自己父亲生活多年,但是两人并没有夫妻之名,即使父亲写下了遗嘱也不能将房产赠与外人。经法院协调,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此套房产归卢某所有,卢某一次性补偿张某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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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某之父所立的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卢某的自书遗嘱属于遗赠,并且是在其神智清醒、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行书写的,因此属于有效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按受或放弃所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卢某一直向张某索要房产证,说明卢某并未放弃,因此法院把房产判归卢某。

律师解读:


同居多年未领证,“继母”凭遗嘱要继承父亲房产,儿子却不干了!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三大类,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公证及紧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的数份遗嘱若内容相抵,若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不能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和欺骗所立的遗嘱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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