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言法事|謹防村規民約淪為“多數人的暴政”


明言法事|謹防村規民約淪為“多數人的暴政”


以1987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頒佈為開端,隨著一系列法律法規頒佈施行,村民自治一步步走向規範化、法治化。在我國,農民是最龐大的社會群體;在這一群體實現自治的重大意義,自不待言。出現一些問題,也正常,想辦法解決也就是了。今天要說的,是部分村規民約對少數人權利的侵害。

作為維護本村社會秩序、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通過一定程序制定的“公約”。它對全體村民有效,是本村的“小憲法”。村民訴求多數是一致的,也有分歧,制定村規民約的過程中,“少數服從多數”是解決分歧最常用表決原則,但多數人認可的村規民約,並非都是合法有效的,須以不違反法律,不侵害他人權益為前提。也就是說,國家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權利,但自治不可“隨心所欲”。

這方面的反面例子,這些年我們見得比較多的,是以村規民約形式侵犯外嫁女合法權益,也因此引發不少訴訟。今年11月,最高法出臺《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其中特別提到“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保護農民基本財產權利……審慎處理尊重村民自治和保護農民基本財產權利的關係,防止簡單以村民自治為由剝奪村民的基本財產權利……依法依規保護農村外嫁女、入贅婿的合法權益”。可見這一問題的普遍。

文件發佈沒幾天,媒體即報道了河南省鄭州市新鄭龍湖鎮某社區李女士因為年滿30歲而被“除名”事件。當然,“除名”並非戶口本上不再保留,而是不再享受作為村民的福利待遇。按照該村村規,“閨女長期在外,年齡超過30歲,不再享受村組待遇”。和排斥外嫁女權益相比,“超過30歲的閨女”被“除名”,走得又遠了一點。

還有走得更遠的。前幾天媒體披露,廣西賓陽有些村在涉嫌詐騙者所在家庭門上,用油漆噴上“涉詐戶”三個字。村幹部接受採訪稱,這是在踐行村規民約。在該縣新橋鎮,依據村規民約將十戶組成一組,如其中一戶出現涉嫌詐騙者,對當事家庭停水停電7至10天,並在家庭門上噴字;其他聯保戶停水停電1至5天,以示懲戒。當地稱,這種方式震懾效果明顯,已有多人投案自首。有涉詐者自首,第一句話問的便是“家門口的字,能不能抹掉”。

然而,“有效”能賦予這種羞辱加“連坐”方式以正當性嗎?當然不能。因為這裡的“有效”,只是對敦促嫌疑人自首而言的,其家庭成員因此蒙受的羞辱,不在考慮之列。

村規民約中的條款,是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獲得通過的,一些人認為因此被賦予正當性;說起它們對少數人權益的侵犯,也是理直氣壯。事實上,多數人“依法”損害甚至剝奪少數人權益,並非自治,不過是多數人的暴政而已。法治社會,不應容忍它們存在。

(作者系本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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