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由信豐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認罪認罰案件當庭宣判

刚刚,由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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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偉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剛剛,信豐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某偉盜竊案由法院當庭宣判。據悉,該案是信豐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法院採納信豐縣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並對該案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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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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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被告人郭某偉系信豐縣某窗簾店員工,2018年11月3日9時許,其與同事在信豐某小區給客戶量窗簾尺寸,郭某偉發現小區內一輛白色綠源電動車上還插著鑰匙,心生歹念,趁著四下無人將該車盜走,後郭某偉使用車鑰匙將電動車底座打開,發現內有現金1445元,遂將該1445元現金非法據為己有。經信豐縣價格認定中心鑑定,該電動車被盜時價格為人民幣2652元。案發後,偵查機關將被盜的電動車、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發還給被害人,被害人對郭某偉予以諒解。

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認為被告人郭某偉自願認罪,積極悔罪,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被告人郭某偉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後信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信豐縣人民法院發出《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建議對該案適用訴裁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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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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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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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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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管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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