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等式說清楚兩者的法律後果!
“簽字蓋章” =“簽字”或者“蓋章”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再看最高院的觀點
“簽字蓋章”的法律效果
北京大有克拉斯傢俱商城與中國機床總公司、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進口代理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72號】
北京大有克拉斯傢俱商城申請再審稱: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此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生效條件應當是雙方“簽字”和“蓋章”同時具備。
最高院認為:《協議書》蓋有北京大有克拉斯傢俱商城公章,雖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的簽字,但足以表明《協議書》是傢俱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雖只有中國機床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公司公章,但中國機床總公司並不否認《協議書》的真實性。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協議書》真實有效並無不當,北京大有克拉斯傢俱商城否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及其效力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簽字、蓋章”的法律效果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發展銀行寧波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
最高院認為:關於協議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的問題。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並列關係,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
總算搞清楚了吧?
簽字蓋章要求低,只要具備其一,合同就生效;
簽字、蓋章要求高,必須同時具備,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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