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社保?1月1日起新規正式實施!

新社保自出臺就一直備受關注,但是很多事情,好像各位小夥伴一直都不是很清楚,很多人對於社保繳納這件事一直有疑惑。

經常有人會在小豆網公眾號後臺問小編,如果公司要聘請臨時工,需要簽訂合同嗎?籤幾個月算是臨時工呢?企業臨時工工資如何入賬?要不要繳納社保?

首先,小豆要糾正一個觀念:我國其實沒有臨時工的稱呼,我們常規理解的臨時工應該是指用工時間比較短。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來細說“臨時工”社保繳納那些事兒!

其實從法律角度來說,現在沒有臨時工和正式工這一種說法,目前只分為全日制員工、非全日制員工兩種。

所以,臨時工有可能是全日制的員工,也有可能不是全日制的。

而這兩種員工確實是存在著區別:

1、全日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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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全日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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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納社保?

很多人都以為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不一樣,公司不用給臨時工繳納社保。這個認識是錯誤的。臨時工存在很多種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1、與臨時工存在聘用關係,雙方存在實際僱傭關係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准予在稅前扣除。

這種臨時工需要滿足以下兩種情況:

1)簽訂了勞動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就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但是如果對方已經其他單位交過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複交納。

2、與臨時工不存在聘用關係,臨時工提供勞務,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種臨時工需要滿足以下三種情況:

1)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

2)沒有與單位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

3)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並按次支付報酬。

如果滿足這三種情況的話,臨時工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3、被勞務派遣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被勞務派遣的員工的社保應該由誰繳納關鍵要看當初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如果合同中約定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勞務費,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工資,並且繳納社保的,那麼該情形下用工單位與被勞務派遣的員工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也不需要承擔社保。

如果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可以一旁協助。主要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可以和用工單位協商賠償事項。

4、退休返聘的員工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論退休返聘人員是與單位簽了1年以上合同,還是兼職,企業都不需要再考慮要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保的。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繳滿法定年限,返聘人員要自己繳納至法定年限。

明確了!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社保?1月1日起新規正式實施!

上述臨時工的幾種情形您都瞭解了麼?合理合法為臨時工繳納社保有助於降低企業的稅收風險,注重小問題,避免大風險!

千萬別用這2種方式"規避"社保繳納,風險很大!

社保入稅一直困擾著一些社保繳納不規範的企業,2019年1月1日即將開啟新的繳納模式,對不規範的中小企業來說,又將是一大挑戰。

在社保入稅之前,總想找到一些應對的措施與策略,一些不乏“籌劃”方案應運而生。

企業千萬別挺而走險!

(1)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規避社保,有風險!

2019年1月1日開始社保入稅,對於這種類型的員工,企業總想規避掉社保,有些企業想通過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動性較大的“全日制”用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如果將“全日制”員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處理,企業還會面臨員工向勞動部門投訴的風險。

(2)改變員工身份,讓“正式員工”變成“臨時工”,有風險!

一些特殊的行業因為流動性大等原因,難免也有些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

根據勞辦發[1996]238號文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所以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所以說,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幾乎也是沒有可能。

明確了!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社保?1月1日起新規正式實施!

臨時工如何繳納社保?

1、非全日制性質的臨時工 有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只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而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

其他幾個險種並不是企業的強制性義務,從業者可以自己到社保經辦機構,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找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以職工身份參加職工五險。

2、非全日制性質的臨時 工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問題

公司聘用非全日制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也可以口頭協議。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

支付工資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公司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照樣需要申報工資個稅。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這與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是不同的。

3、非全日制性質的臨時工 協議簽訂等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試用期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1個或者1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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