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弑母男孩被释放后想重回校园,学生家长们强烈反对:很害怕

12岁弑母男孩被释放后想重回校园,学生家长们强烈反对:很害怕

广州普法

“为什么要杀死妈妈?”

“妈妈不好。”

12岁的吴某杀死自己母亲后,亲属在沅江市泗湖山镇的一家宾馆见到他。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他显得若无其事,他承认自己错了,但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12岁弑母男孩被释放后想重回校园,学生家长们强烈反对:很害怕

12月2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母亲杀害。目前,男孩被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

“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据微信公众号沅江发布的消息,12月3日12时24分,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

接警后,市公安局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市刑警大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和勘验工作。经查,受害人陈某(女,34岁,沅江市泗湖山镇人)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多处刀伤,嫌疑对象已锁定为其子吴某(男,沅江市泗湖山镇人,六年级在校学生)。目前,嫌疑对象吴某已被警方控制。

经初步审讯,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且他不认为自己杀害母亲有错,甚至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

3日上午,邻居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而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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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吴某没满14岁,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

这名负责人说,此事与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爷爷奶奶娇惯溺爱孙子,吴某还只有两岁时,其母亲外出打工,其他时间都是爷爷奶奶在带养。小孩染上一些不良习惯,最终酿成杀母悲剧。

学生家长反对弑母男孩返校,网友热议

由于吴某只有12岁,还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目前已被释放。男孩家属通过讨论后想把男孩送回校园继续上学,多接受教育。

但是,吴某重返学校的决定遭到很多同学家长的强烈反对,不少家长表示担忧:再杀人怎么办?才12岁就能狠心杀害自己的亲妈,事后还麻木不仁,毫无忏悔之心。假如在学校和其他学生发生矛盾,是不是还要杀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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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是否让吴某重返校园的问题,网友展开了讨论,有人感慨孩子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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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应该再给他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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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认为让他重返校园对他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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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网友说,这种行为应当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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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政府收容教养措施应该用足

法律学者欧阳晨雨撰文指出,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除了家长“管教”外,“政府收容教养”也是应对措施。

但是,现实中“收容教养”的条件过于模糊。

欧阳晨雨指出,尽管刑法规定了“必要的时候”,但究竟什么时候才属于“必要”,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影响了实践操作。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这样“谨慎”的立法措辞,同样限制了收容教养措施的实践适用。

其次,执行收容教养场所不够统一。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根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由此看来,收容教养在工读学校执行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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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

“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十四岁和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收容教养的场所可以是少年犯管教所,却也有收容教养“刑罚化”之虞。

欧阳晨雨认为,一个12岁的儿童置亲情和伦理于不顾,以残忍手段杀害亲人,之后也没有任何悔罪的表现,甚至还认为,“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这是理所当然应由法律调整的反社会行为。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理应有明确应对。一方面,国家立法应当调整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应把法律规定的“收容教养”等措施用足,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乱象。

当地教育局发声

当地政府部门,将孩子一放了之,任其返回原来学校,这肯定是不负责任的做法。但动不动就大声疾呼将这个孩子送进少管所的媒体,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法律明确规定,少管所只收容14周岁以上、负不完全刑事责任的青少年。这个12岁的少年,也需要根据《义务教育法》完成基本的义务教育。

从道德层面讲,我们可以对他表示愤恨和谴责,但在法律层面,我们不能对他进行歧视。他应该如何继续接下去的学业,该如何对他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改造,在什么样的环境下适合他进一步成长,这应该由当地司法、教育部门与孩子的监护人坐下来仔细讨论,制定完善方案。不管是放任还是简单粗暴的收容,都不是帮助他回到正途的路径。

最新的消息是,当地教育局称,正依据上级教育局的指导,给该男孩制定后续学习计划,目前尚未确定最终方案。我们希望这个方案是切实可行,对男孩有利的方案。政府不要不作为,舆论也应该给这个男孩一个新生的机会。没有人能制裁人性,除了法律。

犯罪入刑年龄是否应该下调?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应该进行调整的问题,社会观点则分为两派。

部分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的学者指出,我国现在儿童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部分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因此入刑年龄应该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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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部分人认为,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更切实可行。

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改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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