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十個嚴禁”出臺!快看有哪些“禁區”

為深刻汲取個別政法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的教訓,日前,省委政法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出臺了《吉林省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十個嚴禁”規定》。

“十個嚴禁”都是啥?

該規定明確全省各級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十個嚴禁”:

一是嚴禁違反規定過問、干預執法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逮捕、提起公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二是嚴禁洩露擴散案件信息,為案件當事人、代理人及相關人員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

三是嚴禁在執法司法活動中不作為亂作為,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違規立案、越權管轄、超期羈押、拖延辦案、枉法裁判,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

四是嚴禁隨意變更或者濫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違規辦理緩刑、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五是嚴禁野蠻執法司法,默許、縱容下屬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

六是嚴禁利用職權縱容、包庇黃賭毒和涉黑涉惡活動,為黃賭毒和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七是嚴禁在招錄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和其他人員工作中,違反規定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招錄到政法機關,或者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八是嚴禁在幹部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跑官要官、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九是嚴禁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在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政府採購、項目投資等方面,為親屬好友,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提供幫助;

十是嚴禁經商辦企業或者變相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直系親屬或者特定關係人不得插手和經營與領導幹部職務行為相關聯的行業和場所。

還有啥要補充的?

該規定還明確,省、市(州)、縣(市、區)政法各部門班子成員和同級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人員,內設機構和派駐(派出)機構負責人,凡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導致所在單位或部門多次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政法機關領導幹部要怎麼做?

為切實抓好該規定的貫徹落實,省委政法委要求全省各級政法機關領導幹部要提高思想認識、深入學習領會,模範執行“十個嚴禁”,確保依法用權、公正用權、乾淨用權。要聚焦突出問題、深查實糾真改,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力爭把隱患解決在萌芽狀態。要加強監督執行、推動工作落實,進一步暢通和完善監督渠道,嚴肅查處違反“十個嚴禁”的行為,真正做到寧聽罵聲、不聽哭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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