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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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道很专业的法律题目,追诉时效,顾名思义,也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一般来说,只要是过了追诉时效,就不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了,当然事无绝对,也有例外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是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密切相关的,犯罪的社会危害越小,罪行就越轻,则刑期就越短,反之亦然。刑期短,追诉时效也短,刑期长,则追诉时效也长。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就像我上述所说,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在有关部门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那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而有关部门应当立案却没有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曾有这么一个案子,22年前,21岁的刘某某刚到河南新密某煤矿打工没几天,酒后在煤矿附近的乡间小路上看到放学路过此处的8岁小学生郭某某,心生歹念,将其强行带至路边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造成郭某某死亡,后刘某某弃尸潜逃。由于当时DNA技术还不成熟,而且当时人员身份信息也没有全国联网,所以给侦查带来了困难。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办案人员一直没有放弃此案,最终在20多年后抓到了刘某某。由于强奸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因此其追诉期为20年。不过由于此案给当地造成的不良影响,也给当事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所以经过层层报批,最终最高检核准对刘某某进行追诉。

多行不义必自毙。刘某某酒后失德,害了小女孩的一生,也给其家庭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其自己也是东躲西藏,一直没有成家,最终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打虎拍蝇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指,犯罪分子犯下罪行后,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被立案调查,那么该段时间经过以后他就可以永远逍遥法外了。换句话说,如果这段时间经过了,公安机关就失去了追究他的法定权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诉时效的具体时长,由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予以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真实案件。二十多年前,一名女子回娘家探亲,到家的时候发现家里没人。她正愁不能进门歇息,突然邻居男子望着她似笑非笑,她也没长心眼就问可不可以去他家里喝口水,顺便歇息歇息。男子立马把她领进屋里,还没给她水喝就把她给先奸后杀了,然后把尸体埋在了自家院里。

当时路上也没监控,也没证人目击此案。于是,男子罪行一直没有被发现。直到二十多年以后,有人意外发现了埋在院里的那具尸体,于是才终于案发。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整个案件都已查清,但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警察也不得不把邻居男子给释放回家了。

从此以后,女子家人就把这个邻居男子视为眼中钉,每次看到他都咬牙切齿、指天骂地、挥舞拳脚,却就是不敢动手打他。真是一起令人悲伤的案件啊!


冰焰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间,适用于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却没有被刑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

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没有归案的属于潜逃,没有追诉期限限制,案件要一追到底。

依据【九七年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一,法定最高刑期不满五年的案件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

二,法定最高刑期不满十年的案件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三,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的案件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死刑的案件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五,经过二十年以后还认为必须追诉的案情报最高检察院核准。

刑事案件追诉期间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算。


不糊涂时涂糊不


刑事案件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们谈论一下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简而言之,超过了追诉时效,意味着刑罚的消灭。

一、追诉时效有什么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为了实现刑法的目的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犯罪的活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团结的因素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髙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髙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规定这样的追诉时效期限有两方面依据:一方面,追诉时效的期限长短,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也就是说,社会危害程度低、刑罚轻的,追诉时效期限短;社会危害程度高、刑罚重的,追诉时效期限长。

另一方面,刑法充分估计到行为人犯罪后逃避的时间,使得犯罪人利用追诉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当小。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使诉讼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1在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或人民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指的是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事由,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时效重新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说明其没有悔改,前罪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所以需要从后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律法学道


我国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根据该罪可能判处的刑罚时间长短而定。可能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可能判处五年到十年的,追诉时效是十年,可能判处十年到十五年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二十年以上仍然需要追诉的,可请求最高检察院批准。

同时,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又有特别时效制度。一是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不管过了多少年,都可追诉。二是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的,自新罪之日重新起算追诉时效。以上。



赛温侯老王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在诉讼时效之内未起诉,超过时效之后再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

也就是说,法院会给你立案,法官会开庭审理,在对方不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判决原告败诉。但如果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不管原告的主张多么合情合理,证据多么充分,都不会胜诉的。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那么刑事案件也是这样吗?有人犯罪之后,过个几年司法机关没有追诉的,超过时效就不能追诉了吗?

原则上还真是这样的。这就是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一、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制度

陈兴良在《规范刑法学》中论述: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有效期限的制度。在有效期内,国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超过期限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同样是存在追诉时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原告超过时效只丧失了胜诉权,并未丧失起诉权。但刑事司法中,超过追诉时效的,追诉权、求刑权、审判权及行刑权一并消灭,不能再对犯罪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不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吗?犯了罪受到惩罚不是天经地义吗?为什么我们还要规定过了一段时间久可以不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呢?

这个原因很多了,理论界对这一个问题也给出很多解释,不过说实话哪一个都不是特别能让人信服,梳理一下给大家看看,有总比没有好吧。

1、从刑罚的目的来说,刑罚是改造犯罪人,令其弃恶从善、回归社会的。如果一个人在犯罪之后,很多年都不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时间已经证明了这个人已经弃恶从善,不会再对社会有任何危害,将其投入监狱恐怕没有好处只有坏处了。

2、从刑罚作用来说,刑罚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作用。特殊预防是指将犯罪人本人关起来,使他不得继续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惩罚犯罪的人对社会公众进行警告。如果一个人好多年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把他关起来起不到特殊预防作用,因为你不关他他也不犯罪;也起不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因为过了这么多年,犯罪行为早已被社会遗忘,这个时候刑罚与犯罪难以产生直接相关的联想,按照贝卡里亚的说法,这种情况下刑罚就难以起到什么警告作用了,反倒会引起继承社会秩序的紊乱。


3、从功利角度来说,对好多年之前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无疑在证据搜集、人员抓捕等等事宜上都会花费更加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且这样的情况下还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得不偿失。

4、犯罪侵害的是社会秩序,经过多年的修复之后,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到平复,在犯罪之后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逐渐建立、稳固。在这种情况下,再翻旧案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所以说,以上每一个理论都够人杠的。说到底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最期待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正义是法律获取其权威性的必备要素,但却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

归结为两个词:一要稳定,二要省钱。

二、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可以看出,法律对时效的规定也是遵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轻罪时效短,重罪时效长。

在这一点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对“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最高院在1985年的时候曾发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里面对追诉时效中“法定最高刑”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长短不同的四档,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 的法定最高刑 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


在咱们国家刑法中,很少有罪名规定的是单一的量刑幅度。一般都是依据犯罪情节分为多个量刑幅度。比如最为典型的,故意伤害罪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在故意伤害罪中,怎么确定作为追诉期限计算标准的“法定最高刑”呢?

比如一个人将他人打伤,致其轻伤,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在三年以下量刑,那么对应追诉期限就是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那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五年为追诉期限,超过五年的不应追诉。

同样的道理致人重伤的可能在三到十年量刑,那么追诉期限就是十年。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二十年了。


丁大龙律师


对追诉期的理解不能以偏盖全。刑事诉诉法和刑法对追诉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看清每句话之间的标点符号,是逗号还是顿号?逗句表示这上句话未尽,顿号表示前后并列。立案侦查是一个要件,嫌疑是否逃避侦查也是要件。不受追诉期限制必须符合两个要件。


用户101881327074李学


十年前,被几个街霸欧打,到派出所报案,现在不知,可否追诉


高梁21


我告诉你,无期限!因为在追捕中的案子抓住才算期限。只有没有被发现的案子才有期限!


手机用户52384746056


一直追就对了,不然保护伞下打手就更嚣张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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