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財政補助等資金後,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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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財政補助資金,除非是財政部或稅務總局規定的專項免稅項目,否則一般都記入“財政補助收入”科目,進入企業利潤額,和其它收入、成本、費用等一併計算淨利潤額,有盈利了就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不用繳納。

如果是企業屬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戶,一般當地稅務部門要求企業無論賬面是否盈利,均需按照核定所得率計算並徵收企業所得稅,這種情況下財政補助就是要併入計算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有明確規定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專項財政補助,只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其它部門取得的專項財政補助資金,企業有資金專項用途的撥付文件。
  2. 財政補助資金撥付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要求。
  3. 企業在財務核算上對該筆資金的收支進行單獨核算,而不能併入企業其它業務一起核算。

簡單概括就是有文件和管理辦法,又能單獨核算,資金產生的費用、折舊、攤銷等不得進入企業的所得稅稅前抵扣。


城文浩


補補腦吧!領完補貼再交稅,有點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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