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財政補助等資金後,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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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等資金不徵稅是有條件的。我們通常把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稱為財政性資金。對財政性資金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作了如下規定:

一、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但對於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和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如果說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不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即無撥付文件、資金管理辦法,又未單獨核算,該財政性資金也要作為徵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即使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但如果超出規定期間不使用又不交回的財政性資金仍要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的期間為五年,即該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的五年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相關撥付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資金的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另外要注意的是,符合條件的,作為不徵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其使用所形成的費用、折舊、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玄真子桑


企業取得財政補助資金,除非是財政部或稅務總局規定的專項免稅項目,否則一般都記入“財政補助收入”科目,進入企業利潤額,和其它收入、成本、費用等一併計算淨利潤額,有盈利了就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不用繳納。

如果是企業屬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戶,一般當地稅務部門要求企業無論賬面是否盈利,均需按照核定所得率計算並徵收企業所得稅,這種情況下財政補助就是要併入計算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有明確規定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專項財政補助,只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其它部門取得的專項財政補助資金,企業有資金專項用途的撥付文件。
  2. 財政補助資金撥付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要求。
  3. 企業在財務核算上對該筆資金的收支進行單獨核算,而不能併入企業其它業務一起核算。

簡單概括就是有文件和管理辦法,又能單獨核算,資金產生的費用、折舊、攤銷等不得進入企業的所得稅稅前抵扣。


城文浩


補補腦吧!領完補貼再交稅,有點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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