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其他问题都比较多,但从诉讼的案由角度来看,诉由相当简单,施工方就是要钱,业主方依据两点抗辩,一个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二是工程拖期。施工方要钱,业主抗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拖期,对于这些诉讼请求来说,如果是一般性的抗辩,抗辩旨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没有成就,或者说支付时间不到,这个性质上属于抗辩;如果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承包人应该赔偿质量缺陷损失,明确工程质量缺陷是什么,赔偿款项数额清晰明确,性质上属于发包人针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本诉请求提出的反诉,旨在抵消吞并本诉请求,属于与本诉请求有关联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属诉的客体为同一标的的诉的合并,这是有关抗辩和反诉的关系。

下面结合 规定,就常见问题与大家探讨。 共有28条,第一条到第七条讲的是合同效力,第八条到第十条讲的是合同解除,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讲的是工程质量,后面的部分讲的是工程价款,还有一部分讲的是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问题。概括来说,这个司法解释主要讲的是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工程质量、工期、结算的相关问题,还有一部分是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大概就是这么一个结构。

第二部分:工程质量问题

一是, 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前所讲,还是要尽量缩减鉴定范围和鉴定次数,通过采取向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专业咨询的方式合理确定裁量范围。如果仅靠专业咨询不能准确确定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也可以参照建筑市场价格信息,大中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构成工程造价的核心元素的市场价格信息,参照(辅助)价格信息评判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也是参考标准之一。

二是, 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指的是甲供材和甲指定供材,除此外还有甲限材。

从法律规定角度讲,业主直接供材、业主指定供材或者业主限材都是合法的,但是业主直接指定分包是违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所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呢?《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也作出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是业主指定分包,业主对指定分包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过错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是,保修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是多长时间返还保修金?原理上说,保修期届满应当返还保修金,但按照上述法规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70年,是否50年以后再返还保修金?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常常争议此问题。如果需要50年以后返还保修金,保修金比例为工程款3%-5%,意味着施工行业利润都存放在业主处,可能还包括一部分成本。

为此,住建部文件从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土木工程合同文本中引进了缺陷责任期概念。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针对保修金的保留期限而言,缺陷责任期届满,保修金返还;质量缺陷发生在责任期限内,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款。

2017年6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保证金。此前,国务院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也均有类似内容。工程保修责任的法理性质?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是过错责任,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约定为适用的前提条件;瑕疵担保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是特别的法定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人认为此条规定为瑕疵担保责任,我个人观点不是瑕疵担保责任法律规定,主要是法条规定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为责任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保修责任;《FIDIC施工合同文本(1999年第一版)》通用条款第11章对缺陷责任作出规定;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均是在借鉴《FIDIC施工合同文本(1999年第一版)》基础上制定,上述规定的质量保修责任和质量缺陷责任为瑕疵担保责任。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瑕疵修补、重作、减少报酬、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域外法域一般认为,瑕疵权利行使受到除斥期间限制,分为瑕疵发现期间和瑕疵权利行使期间,按照层次规定有在适当期限内催告承揽人去除瑕疵(修补优先适用)→自行去除瑕疵后请求义务人赔偿→期限届满后请求减少报酬、解除合同。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保修责任也是争点之一,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粗放,有待进一步精细化,以期保护施工合同业主和住户利益,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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