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滴滴司機劫殺女乘客案宣判,作案前曾在車內噴迷藥

12月1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潘土金搶劫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潘土金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潘土金即系此前備受關注的深圳滴滴司機劫殺女乘客一案的兇手。


死刑!滴滴司機劫殺女乘客案宣判,作案前曾在車內噴迷藥


被害人上車前拍下的車牌號。資料圖


此前,深圳女教師鍾某搭乘滴滴順風車返回學校途中,遭到搶劫殺害,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案發後,南山警方成立專案組,並抓獲嫌疑人潘土金,經審訊,潘土金交代其在滴滴平臺接到鍾某後,將車輛開至偏僻路段,持刀逼迫鍾某交出身上財物,之後將鍾某殺害。

官方通報信息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潘土金預謀利用開滴滴網約車載客的機會尋找作案目標實施搶劫,先後購買了變造車輛號牌的號碼貼、水果刀、約束帶、口罩、迷藥等作案工具。2016年5月2日晚,被告人潘土金攜帶作案工具,在深圳市南山區浪琴半島小區搭載通過滴滴網約車平臺打車前往寶安區沙井的被害人鍾某,潘土金見坐在後座的鐘某是一單身女子,又住在高檔住宅小區,遂決定實施搶劫。隨後,潘土金在搭載途中藉機對被害人實施搶劫,並在被害人反抗的過程中將被害人殺害。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土金作為網約車司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並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潘土金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社會影響惡劣。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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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16年4月,潘土金計劃利用開滴滴網約車載客的機會尋找作案目標實施搶劫,並先後購買了變造車輛號牌的號碼貼、水果刀、約束帶、口罩、墨鏡、帽子、手套等作案工具。

2016年5月2日晚,潘土金攜帶水果刀、約束帶等作案工具,駕駛車牌號變造為粵C2S8N3(原牌號粵B6S8N3)的白色豐田卡羅拉小汽車,在南山區伺機作案。當晚21時許,他在南山區高新南環路浪琴半島小區正門,搭載使用滴滴叫車前往寶安沙井的鐘某。潘土金見後座的鐘某是一名單身女子,又住在浪琴半島高檔住宅小區,遂生搶劫的念頭。

之後,潘土金將車開到北環大道輔道南頭關口附近,藉口手機掉在座位底下,停車後上到車後座,掏出攜帶的水果刀脅迫鍾某,並用事先準備好的約束帶將鍾某雙手反綁,逼迫她通過手機微信轉了5000元人民幣、手機支付寶轉了2000元人民幣到潘土金手機微信和支付寶賬戶。

搶劫過程中,一輛警車經過,停在前方百米處。鍾某見狀掙扎並喊救命,潘土金害怕事情敗露,用刀對著鍾某的頸部連捅幾刀,在頸部橫割一刀,確定鍾某死亡後駕車將屍體拋棄,然後逃離。

2016年5月3日中午,偵查人員在潘土金租住處樓道內將正要潛逃的潘土金抓獲,在其隨身攜帶的挎包中繳獲了鍾某的手機、平板電腦、手錶等物品;在潘土金租住房間內繳獲了刀具、車牌號碼貼、手套等作案工具,以及鍾某的錢包、身份證、學生卡等物品。在潘土金的指認下,偵查人員在南山區同樂路往石巖方向的路邊樹叢中找到被害人的屍體。

2016年5月3日,潘土金因涉嫌犯有搶劫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經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之後,該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被告人潘土金因涉嫌搶劫罪,於2016年7月12日向深圳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方認為潘土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致人死亡,其行為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死刑!滴滴司機劫殺女乘客案宣判,作案前曾在車內噴迷藥


2017年3月1日,潘土金因涉嫌搶劫罪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受審。法庭上,潘土金出庭時因太過緊張,渾身發抖,且一直哭泣,不能正常回答法官的問題。主審法官擔心被告人身體有異常,無奈宣佈休庭擇期再開,並通知法警將被告人帶回看守所做進一步的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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