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案子時,審判人員的人數與判決書上的人數不一致,合法嗎?

哈嘍OK好


你好。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但是是合法的。

你說開庭時可能只有一個法官,但是判決書上卻有三個法官,這個是不衝突的,因為你不知道其中有兩個字的差別。

在我們國家,二審有兩種方式:書面審理和開庭審理。書面審理組織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坐在一起是“詢問”,詢問完,雙方當事人籤的是詢問筆錄。不知道你在簽字的時候有沒有注意到這一點。

開庭審理是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像一審一樣開庭,開庭完你們雙方籤的筆錄是庭審筆錄。

書面審理是可以只由承辦法官一人組織的,詢問完後,合議庭會討論的。所以你所說的這種情況是合法的。


朱代鑫律師



這個現象對於經常代理案子人看來很普遍,應該不違法,但是可能存在程序瑕疵:

1、開庭審理階段,出席審理的法官和陪審員主要是調查案情和各方意見,而最終審判意見很可能是多名法官共同審理結果,但是必須在判決書上體現審判人。

2、只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人數審判,原則上是不違法,但是有些重大案件所有參與審判法院確實應該參與庭審,這樣更能瞭解案情,公正客觀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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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合法的,不論一二審,主審法官一般就是一個人(重大複雜案件除外),審判人員是合議庭全體人員,可以是三、五、七人。二審案件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卷面審理"。開庭時有些審判人員沒有參加,並不能說明沒有參加"卷面審理"和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評議一般是秘密進行,評議筆錄也不允許律師和當事人查閱、抄錄、複印。總之既然判決書寫上了審判人員名單,就說明參加了審判,是合議庭組成人員,就要承擔責任。


SirJanzen


不合法,判決書中署名的是合議庭成員,如果判決書中載明的合議庭成員與開庭審理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


咫尺91940641


現在基本是一個法官一個書記員,判決書上一個審判長,二個審判員,一個書記員,現在是一個法官,一個助理法官,一個書記員


人在旅途661389


不合法,程序違法


鄭金海真實的自己


你要關注的是否與通知中的合議庭成員是否一致。


江活強1


合法。其他審判人員是書面審理。二審可以書面審理,一審必須當面審理。


重慶律師陳安定


我親眼目睹了這種現象。法官說全程錄音錄像。判決書在我手裡。哎。。。。。。


靜靜飲品


這都是常事,法院都這麼幹的。二審開庭叫詢問,就可以不必同步錄音錄像了。有的直接是書記員在審理案件,法官都沒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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