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期债权应注意什么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应注意什么问题?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等等。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催天下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

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实践中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情况,

一是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

二是不承认有债务;

三是有其他原因。

第三人如果无异议且又未自觉履行的,即可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制执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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