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提起公诉一起危险驾驶案

检察官:张法官“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为何被告人李某某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呢?

法 官:该案因为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司法局需要对其做社会调查评估,而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2012年12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在潼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是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拦截后,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11 mg/100ml,严重超过80mg/100ml的临界点,已经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庭审现场,法官和检察官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法庭教育,希望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表示忏悔,对其不配合司法人员做社会调查评估,表示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司法人员道歉。

检察官在此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希望以此为鉴,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潼关营造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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