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聲音」安全用電需謹慎、自身過錯要擔責

本期主講嘉賓

河源供電局法律診所 樊飛玲副主任

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 劉靜律師

案例

不久前,東源縣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謝某將一搭建簡易鋼棚的項目發包給曹某,雙方簽訂了《簡易鋼棚項目承攬合同協議書》。曹某僱請了沒有電工證的林某到該項目負責燒焊工作。林某為了方便工作,私自從某汽車美容中心接了電源。結果悲劇發生了,林某在鋼棚廠房棚頂蓋瓦的時候,由於他使用的手磨機電纜線破損,導致裸露的電線與鐵皮瓦接觸導電,致使其觸電受傷,後經送醫院治療無效死亡。

「法治声音」安全用电需谨慎、自身过错要担责

案件發生後,河源市人民政府、東源縣人民政府及市、縣安監等多個部門成立調查組,對事件進行了詳細的調查,並作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顯示,在事故發生前10天,負責該轄區的供電所曾進行例行巡視,但並未發現該違約用電行為。本案中的受害人林某是城鎮戶口,後其親屬將發包人謝某、承包人曹某、汽車美容中心、供電局告上了法院。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最終法院判決承包人曹某承擔60%的責任,發包人謝某承擔40%的責任,供電局不承擔責任,汽車美容中心不承擔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一審中,供電局承擔15%的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是,受害人與各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各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包人曹某

他是工程,受害人也是由他僱傭,他們二人之間形成了勞務關係。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曹某需要承擔責任,而且承擔的份額還比較高。

發包人謝某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根據這個規定,謝某和曹某簽訂的《簡易鋼棚項目承攬合同協議書》內容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徵,應認定為承攬合同。而謝某沒有審查被告曹某的相關施工資質,將搭建項目工程發包給其承包,存在選任上的過失,因此謝某應當對他的過失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其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供電部門

關於供電局責任承擔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簡易鋼棚項目工程在供電局轄區內,屬於明顯的在建廠房項目,對較大型的建廠房行為是否存在違約用電情況,供電局應當知道,或者在日常巡視中應當發現並予以處理,但其未發現曹某的違規用電行為。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15%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根據產權歸屬原則,誰的產權誰負責,

如果產權後的線路供電局也承擔責任的話,就是無限制擴大了供電企業的義務,因供電局不是產權方,認定供電局不承擔責任。

汽車美容中心

汽車美容中心雖然是電力設施的產權人和管理人,但因涉案項目用的電源是受害人私接的,汽車美容中心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因此不承擔責任。

「法治声音」安全用电需谨慎、自身过错要担责

關於一審、二審法院對供電局承擔責任的不同判決

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觸電案件要區分是低壓觸電和高壓觸電,兩類觸電案件存在一些不同之處。

1

歸責原則不同

低壓觸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低壓觸電案件中,誰的過錯導致觸電事故的發生,誰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多方過錯,各自承擔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高壓觸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論該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2

免責事由不同

低壓觸電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過錯承擔責任。而高壓觸電案件中,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壓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可見,

高壓活動的經營者僅在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兩種情形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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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低壓觸電案件,各方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判決出現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對供電企業是否存在過錯有不同看法。一審法院認為供電企業應當發現安全隱患並制止,但是沒有發現,所以存在過錯。而二審法院認為,涉案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是汽車美容中心,供電局不是電力設施產權人和管理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關於供電企業巡視職責問題

2017年7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供電企業只對公用供電設施承擔定期巡視、維護、檢修職責,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和處理事故,確保公用供電設施正常運行的義務。至於受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安全責任,由其產權人承擔,除非受電設施的產權人經供電企業同意,將其設施移交供電企業統一維護管理。因此,如受電設施產權人未將其設施移交供電企業統一維護管理,在該等設施上發生的觸電事故,理應由受電設施產權人承擔。但是,目前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無論在產權是誰的電力設施上發生觸電事故,法院均判令供電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司法判例,同時,《廣東省供用電條例》雖規定產權人承擔安全責任,但由於其屬於地方性法規,效力低於《侵權責任法》,在受電設施上發生高壓觸電事故供電企業是否完全免責,需要司法部門統一出臺裁判規則才能徹底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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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工作中,供電企業的安全巡查工作都是根據行業標準和規定進行的。一般來講,分為平時的日常巡視、節假日前及自然災害預報時的特殊巡視和監察性巡視。如果在巡視中發現安全隱患,會及時處理,並留下記錄。若是屬於用戶的電力設施,還會發出安全隱患告知書和整改通知書等。在這個案件中,我們注意到這個簡易鋼棚的電源是受害人私拉的。實際上,這種情況在日常巡視中還存在一定的隱蔽性。一些用戶貪方便或者是擔心供電企業阻止其違法違規用電,都會採用一些隱蔽措施。這就給日常巡視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在此,呼籲廣大的用戶朋友,支持和配合供電部門的用電檢查工作,及時告知存在的安全隱患,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安全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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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全巡查的巡查範圍問題

供電企業只對公用供電設施有巡視的義務,對於產權屬於用戶的電力設施,供電企業沒有義務維護管理。事實上,由於電力設施的分佈很廣,一些還在室內,供電企業也無權進到每一戶用戶家裡去巡視,因此,還需要每一位用戶提高安全用電的意識,萬萬不可一時貪方便就忽視了用電安全。如果您發現身邊有不安全用電的行為,也歡迎隨時撥打95598致電向供電企業反映。

受害人自己沒有電工證……

如前所述,這個案子屬於低壓觸電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各方應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是成年人,本身沒有電工證,在施工過程中,也沒有注意安全防範和採取相關保護措施,最終導致觸電。他本人對這個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因此,可以看到,雖然他人也有過錯,但本案中,並沒有判相關責任人承擔100%的責任。

「法治声音」安全用电需谨慎、自身过错要担责

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並不在少數,一些用戶私拉亂接導致觸電、或者違法違規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危險作業導致觸電的,受害人也多被判決承擔一定的責任。一些人可能會疑惑,憑什麼受害人還要承擔責任,難道還要自己賠錢嗎?事實上,我們說的這個承擔責任,是一個份額的問題,舉個例子講,受害人遭受到的損失是10萬,如果受害人完全沒有過錯,損害結果都是加害人造成的,那麼受害人就可以得到10萬賠償。相反,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過錯,那麼他就只能拿到少於10萬的賠償。

安全用電分享

電,在日常生活中給我們帶來了很多方便,但同時,電也可能帶來危險。電力行業是一個專業性很高的行業,大家可以看到,平時拉接電線的員工都是要持證上崗的,還會定期舉行安全培訓。因此,大家千萬不可掉以輕心,私拉亂接電線,一不小心就可能像今天談到的案件一樣,造成嚴重的後果。對於一些用人單位,需要聘請電工的,也強烈建議一定要認真核實該人員是否有相應的資質。千萬不要一個熟人介紹過來,就直接上崗。一旦發生事故,用人單位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後,呼籲廣大市民朋友,一起加入到安全用電的隊伍中來,不僅自己做到安全用電,對於生活中發現的違規用電行為、用電隱患問題,也及時告知供電企業。大家一起營造安全用電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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