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業迎大利好:可按20%稅率繳個稅!基金業協會:意義深遠!

來源 / 中國證券報

12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

會議決定,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上述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使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對此,中國基金業協會在第一時間表示,今天國常會對創投繳稅的政策是基金行業頂層制度安排的重大舉措,意義深遠。特別是,會議指出,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基金可做為核算單位,而不僅是按單一項目計稅,明確基金收入性質是股息、紅利和項目轉讓收益,而不是經營性收入。

“終於吃下了定心丸!”一家風投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等於是把預期明確了,‘創投稅率之爭’可以就此了結了,這對於創投的發展是極大的利好。”

此前稅負之爭引發創投業集體擔憂

今年8月30日,國稅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回答了一個有關自然人在合夥企業股權轉讓行為中所得適用稅率的問題。

隨後,創投行業關於稅負大增的擔憂開始刷屏,有人稱其為行業“至暗時刻”。

8月30日,葉霖兒在回答有關問題時表示: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使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級進稅率是35%。由於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模動輒億元,退出後LP分到10萬以上收入是常態。

從20%到35%,這也是“創投基金稅負暴增”一說的來源。

某稅法專家告訴記者,之所以產生“創投稅率之爭”,是因為按照財稅[2000]91號文和國稅函[2001]84號文的規定,針對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存在兩種政策規定,要麼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35%的個人所得稅,要麼比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而由於各地稅務局口徑不一致,因此帶來了稅率的困擾。

而今年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針對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進行了專項稽查,發現各地區適用稅率不一致的問題。國稅總局相關司局對此進行過研究,並出臺內部指導意見,明確適用“先分後稅”,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法規、規章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

“之前,像北京等很多地方為了吸引投資,是按照20%的稅率徵稅的。當時,國稅總局的上述內部指導意見曾引起各地創投機構頻頻補稅的情形,這給很多創投造成了擔憂,”上述風投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當時我們粗略算過要補繳的金額,發現一旦補繳,特別是一次性補繳的話會對公司的運營造成很大的影響。”

據當時的相關報道,創投行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及有關機構已與國家稅務總局進行了溝通,希望在稅率方面能有一些商討的餘地,或者針對行業有補充解釋性文件。基金業協會表示“和行業一起努力,我們一直呼籲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稅收制度”。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已關注到相關信息。

創投基金重大利好

而在“創投稅率之爭”發酵後,9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為促進創業創新,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

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私募專業律師賀俊對記者表示,這次國常會對於創投企業實施個人所得稅計稅標準的定調,是對我國私募創投行業的一個重大利好,在根本上解除了創投類私募投資基金尤其是個人私募基金投資者在所得稅適用上的疑慮,更是繼9月份國常會關於“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後,中央對於創投稅收政策的重要舉措。

他同時表示,雖然這次國常會決定按照兩種稅收方案給予創投基金作出選擇,但按照稅收原則,創投基金需要在一開始就選擇適用的計稅標準,不可以中途隨意變更。因此,對於創投企業來說,下一步除了按照國家政策依法納稅,選擇適當的計稅標準外,還要加強對於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做好基金淨值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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