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版“反殺案”二審延後至19日開庭 庭審情況將進行直播

央廣網咸陽12月11日消息(記者周益帆)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被媒體稱為陝西版“反殺案”的“王某故意傷害”一案,昨天(10日)進行了庭前會議,原本二審定於今天(11日)開庭審理,不過由於審判長的身體原因,推遲到了12月19日開庭。

2017年12月,王某與朋友在酒吧聊天,隨後李某等三人與之發生衝突,李某死亡,案件於2018年4月一審開庭,判決書認定故意傷害罪成立。而王某的家人及辯護律師認為,據現有的證據材料,王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那麼這起案件來龍去脈究竟如何?法院最終又會做出怎樣的判決?

王某的父親說,2017年12月10日晚,兒子王某與初中同學在咸陽市涇陽縣炫色酒吧聊天。“他們兩個正聊的時候,進來了三個人。那三個人在其他地方喝酒了。一進門,無緣無故,那個視頻我也看了,大概10秒左右,無緣無故他(李某)抓了一個菸灰缸,直接砸到了我兒子的胸前了。”

根據家屬給中國之聲提供的兩段不同角度監控拍攝的視頻,菸灰缸砸落之後,王某與同學站起來,另外幾人上前,雙方發生肢體接觸。

王某的父親告訴記者:“我兒子就起來問他‘你為什麼打我?我不認識你’。他說,‘把你打了,咋了?我就是涇陽縣的誰誰誰’。後來我才知道,那個人在當地是一個惡霸,人說的社會閒人。我兒子去年剛畢業,聽說這個人是當地的一個混混,還非常害怕,管那個人叫了一聲‘哥’,說‘算了算了,都是出來玩的,你把我打了就打了,沒事,都是各玩各的。’他說,‘那不行,我今天就要把你弄死’。”

視頻顯示,幾分鐘後衝突升級。按照王某的供述,在酒瓶打碎後,李某對他說“你還敢打我,我把你弄死去。”並準備去桌上拿酒瓶,王某用破開的酒瓶上半部分朝李某捅刺,李某倒地後仍抓住王某衣服,被告人王某之後手持破碎酒瓶繼續與被害人李某糾纏,後李某鬆手,王某起身。根據涇陽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屍體檢驗:李某頭部、胸部多處受傷,系刺扎胸部傷及心臟,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3月向咸陽市中院提起公訴,指控王某犯故意傷害罪,案件於同年4月一審開庭審理。王某的父親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與李某家達成了調解協議。“一審的時候,在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主辦法官的調解下,出了諒解書。當時法官說,給他(李某家)補償36萬元;他給我們出了諒解書,就是說對我兒子的行為表示諒解,對法院的判決沒有任何異議。”

2018年6月,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王某的家人無法接受這個結果,提起上訴。

陕西版“反杀案”二审延后至19日开庭 庭审情况将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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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案件一審宣判書

二審原定於今天在陝西省高院開庭,目前延後至本月19日。王某的辯護律師徐昕表示,二審依然會做無罪辯護,他認為,王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首先王某遭到了來自於李某正在進行的、現實的、緊迫的不法傷害。在爭執過程中,如果王某沒有反擊,結果是什麼?它的結果就是,王某很可能會被李某正在進行的現實的、緊迫的、不法傷害所傷害。如果王某不反擊,有可能死的就是他了。

徐昕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是,該案中有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某是被王某捅死的?他說,目前並沒有一個特別直接的、充分的證據。原因在於,他們雖然發生了打鬥,但是李某的致命傷是摔倒之後形成的,而非摔倒之前所形成。視頻顯示,雙方發生打鬥,但是非常明顯,沒有形成致命傷,而且李某的胸腹部沒有受傷和流血的痕跡。後來兩人摔倒,李某站起來之後才發現胸腹部出現了流血的痕跡,因此他的致命傷是在摔倒之後所形成的。而摔倒之後的情形沒有視頻拍到,究竟是王某用啤酒瓶戳他還是李某自身的啤酒瓶砸到自己,然後被摔倒這樣一個力量所擠壓,或者地上是否是有其它酒瓶擠壓他?這是沒有直接證據的。

同時,徐昕介紹,目前提取到的啤酒瓶及啤酒瓶口,經鑑定有李某的血跡,但上面並沒有王某的血跡及指紋。此外,他還提到,視頻顯示,李某倒地後沒有得到及時救治,醫護人員於12分鐘之後抬上擔架送往醫院救治。

江蘇崑山“反殺案”之後,司法界對於正當防衛等系列法條進行了很多探討,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此前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分析,《刑法》第20條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有兩個基本核心點:一是防衛的前提,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當然就不存在防衛。二是防衛的限度,要求是沒有超過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條件,特別是《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特殊防衛或無過當防衛。

徐昕認為,陝西的這起案件中,存在類似的情況界定的問題。“王某在這樣一種受別人現實的、緊迫的侵害情況下,能怎麼辦?實施的這樣一個防衛行為,如何來精確計算它的量度?即要說它不是正當防衛,是防衛過當,究竟它怎麼樣才是合適的呢?”徐昕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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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書

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書中提出,被害人對事情的引起、演變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過錯責任,但是在其實施相對程度較輕的一般糾纏撕扯掐捏等輕微傷害行為時,被告人即在持其酒瓶斷裂後形成鋒利的參差不齊的斷茬後仍然多次捅被害人胸腹部,刺破衣服,造成被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最終的一處傷情導致被害人心臟破裂。公訴意見書同時指出,雖然其制止不法侵害所進行的反擊是必需的,但其反擊防衛行為的工具、手段、強度及可造成的損害不相適應,防衛明顯過當。但本案被害人有重大過錯,適用“應當減輕”的規定。

一審判決書中認為,根據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王某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陝西省高院的通報,法院將會於19日對該起案件的庭審進行直播,被稱為陝西版“反殺案”的這起“王某故意傷害”案,最終如何認定?等待司法的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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