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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城市中打拼的你可知道,

咱老家的老宅子也要頒發“房本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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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能否繼承?

因參軍、求學等原因離開農村,

原有宅基地還能否確權登記?

農房登記工作面臨到哪些現實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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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計劃利用三年時間完成農房登記工作

2017年,河南省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下發通知,提出計劃在3年內完成河南農村房屋不動產登記工作,至2020年,農村不動產登記進入日常管理,實現不動產登記全覆蓋。

對於農房登記工作,在全省各地市中,鄭州、洛陽兩地推進速度較快。截至今年11月30日,鄭州市已完成近46000宗農房權籍調查任務。

但與此同時,從全省整體情況來看,部分地區也存在對農房登記工作重視程度不足與相關經費欠缺、落實不到位等主客觀因素,限制了部分地區農房登記工作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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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房登記為下一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農房登記工作主要有兩個重大意義,首先可藉助此次登記,釐清農村長期存在權屬爭議、相關權屬來源材料欠缺的農房歸屬問題。其次,為下一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礎。”對於農村住房不動產登記工作的意義,省不動產登記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一項基礎性很強的工作,通過確權登記發證,可以明確農村住房、宅基地的產權歸屬,更好地保護農民的權益。此外,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宅基地不具備抵押、交易的功能,需要未來頒佈的法律法規作出進一步的明確,但農房登記工作可以為下一步進行的改革提供相應的基礎。

與大家相對熟悉的城市住宅類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類似,農村住房在進行合法登記前,必須要通過權籍調查工作釐清該房屋的合法權屬來源、界址、歸屬等工作。

按照我省農房登記工作的要求,對於農村權籍調查不得收費,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上述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對於收費標準,國家相關政策明確規定,對於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每本證書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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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關心的宅基地問題解答來了!

1

宅基地能否繼承?

Q

老家中的老宅子為父母所有,如今父母已經去世,能否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呢?

A

據瞭解,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屬集體所有,個人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使用權缺乏規定。但可以通過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2

想繼承房屋應該如何辦理?

Q

老家中的老宅子為父母所有,如今父母已經去世,怎樣辦理房屋繼承?

A

省不動產登記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農房登記工作中,確權的核心點在於房屋是否還存在。對於房屋尚存、用地狀況沒有發生改變的情況,如房屋所有人已經去世,其繼承人應當先前往房屋所在村、鄉鎮等相關部門確認產權信息,在辦理了繼承等相關手續後,再進行確權登記。

3

離開農村,

老家的宅基地咋辦確權登記?

Q

因參軍、求學等原因離開農村,但老家依然有宅基地的情況怎樣辦理確權登記?

A

省不動產登記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根據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如果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則由集體收回。

4

為何不同地區宅基地的大小

會存在差異?

Q

為何我家的宅基地面積為“兩分”而一些同事、朋友在其他地區的宅基地面積大小為“兩分半”甚至“三分”?

A

省不動產登記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根據1982年國務院所頒佈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及後續河南省配套出臺的《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要求,我省在制定宅基地面積大小時,根據其所在地的地貌、資源稟賦等個體情況,將常見的宅基地面積大小劃分為了二分、二分半、三分、三分半等規格,但要求最多平均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三分半。各縣、市要根據限額規定,結合當地人均耕地、家庭副業、民族習慣、計劃生育等情況,具體規定社員宅基地面積標準,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5

老房子已不能住人,

還能進行權籍調查嗎?

Q

如果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已經出現破損而導致不能居住的,是否能夠在權籍調查時被調查、記錄?

A

對此問題,省不動產登記局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房屋質量與產權並無直接關係”,在農房登記工作中,不動產登記部門也將依照“全面調查、依法登記”的原則進行辦理,這也就意味著,無論農房現狀質量如何,在權籍調查中都需如實記載,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登記。

6

“超佔”咋處理?

Q

在現實中,不少農村宅基地都存在“超佔”的情況,在確權登記時怎麼處理?

A

省不動產登記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所謂“超佔”,是指實際佔有宅基地的面積超過了當地人民政府所規定面積的情況。對於“超佔”行為的處理,不動產登記部門將按照“尊重歷史、依法依規”的原則,參照3個不同的時間段進行處理。

如宅基地“超佔”發生在1982年之前,且用地狀況至今沒有發生變化的,則按現狀進行登記。

如宅基地“超佔”發生在1982年至1986年,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的,需要宅基地使用人按照當時的規定進行處理後,憑相關處理證明,按現狀進行登記。

如宅基地“超佔”發生在1986年之後,不動產登記部門則將按照已經生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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