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集團股權糾紛案二審開庭 雙方都質疑公權力不當介入

2018年12月6日,牧羊集團陳家榮、範天銘與許榮華股權糾紛案二審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

庭審自上午9點15分開始 ,於22點45分休庭,持續了約14個小時。庭審圍繞股權轉讓是否存在脅迫、股權轉讓對價是否合適、許榮華此前行為是否對牧羊集團存在侵權等問題進行辯論。雙方均質疑對方動用公權力進行不當介入。審判長宣佈將擇日宣判。

牧羊集團創立於1967年,主營飼料機械粉碎技術。2002年牧羊集團改制,許榮華與範天銘、李敏悅、徐有輝、徐斌成為五大股東,陳家榮則是公司工會主席。

2004年,許榮華在外開辦公司。2008年,許榮華因被牧羊集團舉報商標侵權被抓,在看守所內簽訂股權轉讓協議。2018年8月,南京中院一審判決認為,該協議系許榮華受脅迫所簽訂,判決返還許榮華股權。牧羊集團提起上訴。牧羊集團表示,股權轉讓過程中沒有對許榮華進行脅迫。雙方圍繞股權問題糾紛長達十年,至今沒有定論。

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双方都质疑公权力不当介入

12月6日,牧羊集團案庭審現場。直播截圖

焦點一:江蘇省高院是否應該回避?

2018年12月6日上午9點15分,“牧羊案”二審開庭,由江蘇省高院副院長李玉生擔任審判長,民二庭庭長夏正芳擔任主審法官。

根據庭審直播,牧羊集團總裁範天銘及其代理律師一開始即申請江蘇省高院迴避,理由為前院長許前飛可能操控了牧羊集團的股權糾紛。此外,代理律師還指出,江蘇省高院以內部電傳的方式將涉及牧羊集團的案件全部移送至南京市中院,而非通過裁定等方式,涉嫌程序違法。

範天銘在庭審中表示,由於許前飛與本案存在著利害關係,而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李玉生副院長,與許前飛曾經是正副職的同事關係,夏正芳庭長,正是許前飛違法啟動李美蘭案再審時候的庭長,均與本案存在著《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說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並且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依法應當予以迴避。

此外,範天銘表示,牧羊集團股權糾紛案作為最高法發佈的三大重大涉產權案件之一的關聯案件,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定異地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不應當由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的江蘇高院來審理。

牧羊集團前董事許榮華的代理律師陳有西認為,“牧羊案”中不存在許前飛違規的問題,明傳電報要求集中管轄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由於南京中院是異地法院,江蘇高院指定管轄,更為公平。

據媒體報道,2017年5月23日,許前飛被中紀委帶走調查,同年7月24日中紀委正式通告,許前飛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應與其關係密切的律師和私營企業主請託,干預和插手具體案件審判工作。通告中沒有指明是牧羊集團股權案。

新京報記者此前採訪許前飛時,其對牧羊案及中紀委通報等事均回應稱“不記得了”。此外,在11月21日牧羊案二審庭前會議中,江蘇高院領導回應了“許前飛干預”之說,稱許對該案並無干預,但不支持調取中紀委的審查報告,認為與本案關聯性不夠。

上午10點,審判長宣佈休庭,但暫時休庭後該申請被駁回。

焦點二: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存在脅迫?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此次開庭焦點為許榮華所籤協議是否為脅迫條件下所籤。

該案一審法院認定,許榮華系受脅迫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二審庭審時,許榮華的代理律師稱,證明“脅迫”最直接的證據為2010年1月31日揚州仲裁委向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原檢察長王亞民進行調查時所做的筆錄。這一筆錄具有程序上的效力,距離脅迫行為發生時間不到一年,能保證其真實性。在二審庭審中,王亞民並未出庭作證。

範天銘的代理律師劉長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範天銘、李敏悅欲藉助公權力對許榮華不當追責”,且被上訴人許榮華也稱本案系“公權力”脅迫,並明確“王亞民”系脅迫人之一。但一審判決在王亞民、李敏悅並非案件當事人的情況下,認定王亞民、李敏悅對許榮華實施了脅迫,剝奪了王亞民、李敏悅進行抗辯的權利。劉長表示,只有追加王亞民、李敏悅為案件當事人,才能查明案件事實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此外,範天銘一方的代理律師認為,此案應區分是民事脅迫還是刑事脅迫,如果是涉嫌公權力的脅迫,則應細緻釐清脅迫主體的責任,如果是刑事脅迫,則在一審就應停止審理。此案應該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審理,在有關公權力的刑事問題審理清楚後再進行民事訴訟。其次,通過本案一審庭審和二審庭審,根據法庭宣讀的王亞民的庭審筆錄,可以相互認證沒有公權力進行對許榮華脅迫,更看不到李敏悅、範天銘藉助公權力進行脅迫,“最後許榮華走出看守所恰恰說明公權力並未進行不當追責。”

對此,許榮華的代理律師回應稱,關於脅迫的主體在一審時已認定得非常清楚,即李敏悅、範天銘、王亞民以及“黑幕中的其他人”。實施的脅迫行為為誣告、陷害並製造恐懼。

2008年5月,許榮華創辦的揚州福爾喜果蔬汁機械有限公司被牧羊集團兩位董事舉報商標侵權。經揚州市工商局調查後,認為侵犯商標權涉案金額較大,移送至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2008年9月10日,許榮華被捕,當年10月16日,他在看守所簽下股權轉讓協議,以2400萬價格將股權轉讓給牧羊集團工會主席陳家榮,之後陳家榮又將股權賣給範天銘。

許榮華的代理律師認為,根據調查筆錄,王亞民明知許榮華無罪,還要堅持調解;明知許榮華要被釋放,還作出簽字決定;明知股價卻要求許榮華低價轉讓,其本質是脅迫。王湧指出,脅迫的後果體現在許榮華給範天銘、李敏悅寫的求饒信,信中提及“我是戴著手銬給你們寫信的,請求你們給我寬鬆的空間”。

許榮華的代理律師認為,許榮華受到的脅迫是長期、全方位的,不僅有民事訴訟也有刑事風險,並來自檢察院、區政府等各個方面。

焦點三:股權轉讓的價值是否合適?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在對公權力介入的質疑上,除許前飛和王亞民外,許榮華的代理律師在發表質證意見時還出具了一份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2012年,時任淮安市公安局局長倪興餘接受牧羊集團李敏悅、範天銘的行賄,為二人在案件舉報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受賄200萬元。2017年12月,已調職江蘇警官學院黨委、副院長的倪興餘被調查。

對此,範天銘的代理律師劉長質疑稱,被上訴方既不將這份刑事判決書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也未組織雙方進行質證,同時,在庭審當中,又允許被上訴方反覆引用該份判決書。

除此之外,此次庭審,雙方還就牧羊集團的工會法人資格、許榮華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股權轉讓價格等問題進行法庭質證和法庭調查。

2008年10月16日前後,在看守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許榮華以2400萬元的價格,將持有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轉讓給時任牧羊集團的工會主席陳家榮。後來,陳家榮將股權轉讓給範天銘。

範天銘一方的代理律師表示:2009年,許榮華認為他原本的股份價值8000萬元到1個億,2013年許榮華微博發文稱,以彼時牧羊集團資產計算,他的股份應該價值1.5億元,他認為在看守所簽訂的轉讓協議賣虧了,想撤銷股權轉讓。

範天銘表示,許榮華只投了52萬,就拿到了13.61%的股份。按照2008年2月份《牧羊集團董事會決議》規定,如果股東違反法律或者侵害牧羊集團利益,就必須把股權轉讓給公司工會,轉讓價格為該股東最初出資額。

“2008 年10月許榮華退股的時候,也是金融危機最嚴重的時候,那時候公司業務一落千丈,面臨著垮臺的風險,每月必須要有2000 萬的訂單才能盈利,但實際上一個月訂單1000萬不到。”範天銘說。

對於低價轉讓的情況,許榮華的代理律師認為,股權價格應該依據財務報表,牧羊集團提交的《審計報告》中提到,2007年底,牧羊集團明確確定了2006年公司淨資產為1.6個億,2007年的淨利潤1.4個億。因此,範天銘提到金融危機造成公司效益不好的說法並非事實。

庭審經過兩輪辯論,雙方各自引用王亞民的筆錄及其他人的證人證言,以證己方觀點。在最後陳述階段,許榮華的代理律師請求合議庭下達禁令,禁止範天銘使用涉案的股權在股東大會中進行表決。

晚上10點半,審判長詢問是否願意在法庭組織下進行調解,雙方均拒絕。範天銘表示希望撤銷一審判決,許榮華表示希望法院儘快駁回對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最後,審判長宣佈休庭,表示該案經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

新京報記者 趙朋樂 實習生 王瑞琪 周縵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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