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救女儿,失手将施暴者打死,是故意杀人吗?

用户4474589971


题目条件有限,但是从个人的理解来看,该案不应该是故意杀人。

1.因为题目中明确交代了“失手”,既然是失手,说明父亲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者死亡的后果,那么何来故意?而且案件当中“失手”的起因,是因为父亲要去救自己的女儿,制止他人对自己女儿的不法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性质就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因素在内。

2.其次题目只交代了父亲为救女儿,那么并没有交代此时的不法侵害究竟是哪种行为,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只有特定情形下才可能有无限正当防卫的存在,例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或者其他具有人身危害性的暴利性犯罪活动。如果不是前面说的暴力性犯罪的情况下,父亲失手导致他人死亡的,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提问者的意图是好的,希望能够将正当防卫的界限扩大,伸张正义,但是实务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非常严格。

所以我只能说希望各位不要遭遇这样的悲剧。


麋鹿说法


这种情况一般不可能是故意杀人,认定故意杀人要有“故意”,像这种为了救自己的女儿而且是“失手”极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当时施暴者还在施暴,女儿还处于危险之中,父亲救助女儿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正当防卫,,如果把施暴者打死了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1)防卫行为的起因;(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刘辉律师


法院判父亲有罪,这个法官肯定收了贿赂,偏向施暴者,如果连自己的孩子都保护不了,做为父亲还有活着的意义吗?法官你女儿受欺负你就眼睁睁的看着吗?


我心依然36004


我记得国外有一条法律规定是这样的,作为亲属,可以不用向警方回答犯罪亲人的信息,同时不算包庇。因为照顾亲人的感情!这多人性化,所以,我觉得父亲为了保护女儿,就算出手过分一些也算正当处置手段,不应追究责任!


雨滴001


怎么会犯法呢:为民除害呀!我们都是为人父母:如果自己的孩子命在旦夕!那我相信任何一个父母都会拼命保护自己的孩子!那怕是犯法!


浪漫198123628


这位父亲很伟大,不但没有犯罪,而且要给予奖励!


老秀才109566801


最好是公布是哪家法院和法官,估计他就忙了。但愿这个法官没女儿


啊龙5290


应该说不属于故意杀人,仅按作者题意来说,这就不属于故意杀人。任何人面对自己亲人受到伤害的时候会奋起反抗,这是人之常情,也是作为人起码的情感。

所谓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对别人挑衅而杀害他人,前提是别人没有对自己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而当女儿受到性侵的时候,作为一名父亲,自然会选择救女儿,而救女儿就不得不和施暴者发生厮打,而这种情况下失手将施暴者杀害,这就是除害,应该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杀人。

当然,在题主提出问题时并没有进行细致的叙述,如果前提是正要侵犯而未得逞,正好被女方父亲制止,而所谓的施暴者害怕而没有还手,或者说求饶,而该父亲还是选择杀害了这个施暴者,这可能就构成了故意杀人,但是这种所谓的故意杀人运用于强奸别人女儿的情况下并不恰当。

站在人性的角度来看,换做任何人只要亲人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都会怒不可恕,绝对不会饶恕这种禽兽不如的畜生。


珞珈评论社


如果这都构成故意杀人,那这个社会就黑白颠倒了。反之这位父亲要得到社会的认可。


常青腾1


谁能做到自己的亲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了威胁而无动于衷的?有谁?有谁?法律也是要有人性化的,否则,坏人坏事只有越来越多的再说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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