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上訪誰來管?這個文件說得一清二楚

轉自頭條。群眾上訪誰來管?這個文件說得一清二楚

(鄭東新區圃田鄉信訪辦)

8月2日上午,國家信訪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公開向社會發布《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這是信訪改革中推動信訪法治化的又一個大動作。

一段時間以來,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邊界不是很清晰,受理範圍也不是很明確,一些本來應該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湧入了信訪渠道,既導致信訪渠道不堪其負,又造成其他法定途徑的作用沒能得到充分發揮,不利於依法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2013年,中央下發《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基本釐清了行政體系信訪與司法體系信訪之間的界限。2014年,依法分類處理的改革啟動,旨在進一步在行政體系內部釐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關係。

目前,已有37家中央部委公佈了依法分類處理清單,30個省份的省直部門出臺了細化清單,26個省份出臺了分類處理工作規程,大部分省份已經在市縣層面推開了這項改革。

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表示,國家信訪局出臺《規則》,目的是總結提煉前一階段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確保工作進一步落實落地。

釐定責任,誰的孩子誰抱走

根據《規則》的設計,程序上首先要對訴訟與信訪進行分離,而《規則》所說的“分類處理”主要旨在縷清行政體系內部適用哪種程序來解決群眾訴求。《規則》第二條規定,其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的分類處理,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解決的除外,這樣的規定就貫徹了訴訟分離的要求。

現實中,信訪部門對收到的訴求往往存在“小馬拉大車”的問題,由於有的信訪訴求不在其職責範圍內而難以處理,影響了群眾訴求的有效妥善解決。

按照《規則》,對屬於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按照三類程序處理:第一類為依法履職程序,對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或答覆;第二類為其他法定程序,對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調整範圍,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第三類為信訪程序,對不屬於以上情形的,則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規則》把分類處理的主要責任放在有權處理機關,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轉’,即將信訪訴訟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有權處理機關負責‘分’,即明確處理訴訟的法定途徑,並適用相應程序辦理。”張恩璽表示,實行依法分類處理後,解決訴求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法定途徑更加清晰,行政機關也明確了工作職責,理順了信訪途徑與其他法定途徑的關係,可以更加及時準確地依法解決群眾訴求。

嚴密程序設計,防止內部“踢皮球

依法分類處理需要信訪事項在行政機關實現流轉,但這是否會出現來回“踢皮球”、相互推諉扯皮最終反而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

此次《規則》的出臺,力圖從嚴密的程序設計上解決這一問題。據介紹,《規則》規定行政機關收到轉送的或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應當根據職責範圍進行甄別其是否為有權處理機關,並依法分類處理,而無論是否受理、擬採用何種途徑受理以及法律依據都要明確告知信訪人。

對於可能出現的受理爭議問題,《規則》規定,如果行政機關認為轉送的訴求不屬於職責範圍,可以向轉送機關提出異議,但要詳細說明理由。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難、複雜訴求,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協商合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工作分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專門信訪工作機構會同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方案、分工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這些工作環節環環相扣,有效避免了訴求在多個部門之間‘踢皮球’的問題。”張恩璽表示。

根據要求,群眾對照各部門公佈的分類處理清單,就可找到解決訴求的責任部門和途徑,更加方便快捷地反映訴求。然而,現實中也常常存在來信訪部門反映問題的群眾,並不清楚自己的問題究竟如何辦理。對此,張恩璽表示,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只要不是涉法涉訴問題,信訪部門都要先按照“大口進”的原則納入進來,轉送到有權處理機關,再由有權處理機關在甄別、會商的基礎上分類處理,告知信訪人適用的途徑。

“通過這些工作,不管是信訪人主動按法定途徑提出訴求,還是由信訪部門轉送,信訪訴求都是按照應該適用的程序處理,最後的結果是一致的。”張恩璽認為。

信訪與司法相銜接,避免出現真空地帶

現實的信訪事項中,個別行政部門出現一經告知以訴訟渠道解決,就認為可以把矛盾向司法機關一推了之,自己當甩手掌櫃。如何做好信訪與司法的銜接,避免群眾掉入信訪與司法之間的真空地帶?

“對於屬於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同時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信訪訴求,行政機關不能一概不予受理。”張恩璽介紹,《規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按照這一規則,對於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的問題,選擇何種途徑,當事人具有選擇權。”張恩璽舉例說,信訪人因鄰居建築物影響其採光,認為不符合日照採光要求,屬於違規高層建築,要求有關機關查處,那麼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引導信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如果查處違規建築屬於該機關的法定職責,就不能以此為由不予受理、不履行相應職責。

一旦出現行政機關不履職的情況,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也可以根據《規則》進行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這些規定是銜接、周延的,確保了信訪群眾的訴求有人接、有人辦,不會出現真空地帶。”張恩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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