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法》規定: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以及本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受賄罪的主體有個人也有單位,在單位受賄罪中,相關的數額和情節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怎麼才能對單位受賄進行追訴?法律是怎麼規定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的?

2018《刑法》規定: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以及本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單位受賄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於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根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

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利用其行使職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歸該內設機構所有或者支配,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內設機構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

(二)客觀方面

本罪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單位受賄罪示例

(三)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四)主觀方面

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

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

需要大家多注意的是,單位受賄罪中的主體,也就是“單位”是指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而非我們一般理解的公司、企業。除了這些主體外,其他單位或自然人的犯罪都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2018《刑法》規定: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以及本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定, 犯單位受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識延伸:單位受賄罪的界定

(1)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其他非國有性質的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2)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才能視為非法行為,否則,上述單位接受折扣,在賬中明列,並不能以單位受賄罪論處。

(3)單位受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否則,只能視為一般違法、違紀行為。

2018《刑法》規定: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以及本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罪之間的區別:

(1)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個人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

(3)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4)個人受賄罪是個人中飽私囊,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單位受賄罪是將賄賂收歸本單位佔有。

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罪不一樣,有不一樣的認定的標準,具體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單位犯罪的立案標準較個人犯罪的立案標準最大的區別就是受賄的數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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