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正文

公司代碼:600724 公司簡稱:寧波富達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1.2 公司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審議季度報告。

1.3 公司負責人莊立峰、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甘樟強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張歆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報告未經審計。

二、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和股東變化

2.1主要財務數據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

√適用 □不適用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2.2截止報告期末的股東總數、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東(或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股

2.3截止報告期末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前十名優先股股東、前十名優先股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適用 √不適用

三、重要事項

3.1公司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重大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適用 □不適用

說明:

注1、貨幣資金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減少的主要原因是購買保本型結構性存款10.00億元所致;

注2、應收票據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減少和應收賬款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增加的主要原因:子公司科環建材去年末催收應收賬款,收回的基本以票據為主,所以應收賬款減少而應收票據增加;開年後,促銷鋪底,應收賬款增加,應收票據因貼現及背書轉讓等而減少;

注3、預付款項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增加主要系水泥產業技改項目投入所致;

注4、其他流動資產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增加主要系購買保本型結構性存款10.00億元所致;

注5、其他非流動資產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減少主要系該科目全部轉入持有待售的資產所致;

注6、短期借款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減少主要系歸還貸款所致;

注7、預收款項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減少主要系該科目餘額30.30億元轉入持有待售的資產所致;

注8、應交稅費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減少主要系子公司部分房產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結繳所致;

注9、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增加主要系長期借款重分類後報告期末還款期限在一年內到期的金額多於期初數所致;

注10、長期應付款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減少主要系該科目全部轉入持有待售的負債所致;

注11、未分配利潤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增加主要系本期實現淨利潤所致;

注12、營業收入本期發生額較上年同期發生額增加主要系本報告期公司部分房產項目交付結算增加,確認收入同比大幅增加所致;

注13、營業成本本期發生額較上年同期發生額增加主要系本報告期公司部分房產項目交付結算增加,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同比大幅增加所致;

注14、稅金及附加本期發生額較上年同期發生額增加主要系本報告期公司部分房產項目交付結算增加,確認稅金及附加同比大幅增加所致;

注15、資產減值損失本期發生額較上年同期發生額增加主要系其他應收款同比增加所計提的壞賬準備相應增加所致;

注16、投資收益本期發生額較上年同期發生額增加主要系贖回保本型結構性存款產生投資收益1,524萬元以及確認對寧波市鄞州城投置業有限公司的投資收益223萬元所致;

注17、資產處置收益本期發生額較上年同期發生額增加主要系子公司科環建材本報告期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收益所致;

注18、營業外支出本期發生額較上年同期發生額減少主要繫上年同期子公司寧波城投置業有限公司發生退房款56萬所致;

注19、所得稅費用本期發生額較上年同期發生額增加主要系本期實現的利潤總額增加所致;

注20、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比上年同期減少的主要原因:一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同比減少2.11億元,二是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減少2.29億元;

注21、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比上年同期減少的主要原因:一是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增加7.5億元;二是本期投資支付的現金增加17.55億元;

注22、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比上年同期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同比減少11.58億元,二是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同比減少2.00億元;三是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同比減少12.40億元;四是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同比減少6.71億元;

注23、持有待售的資產和持有待售的負債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將擬出售的子公司寧波城投置業有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確認為持有待售的資產和持有待售的負債(明細詳見下表),並導致其他應收款、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長期借款的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變動達±30%以上。

3.2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適用 □不適用

1、重大資產出售及其進展情況:

公司在2018年5月3日停牌啟動了重大資產出售,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甬國資產[2018]32號)的批覆核准及公司九屆八次董事會和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公司重大資產出售方案的議案》,公司於2018年9月25日在寧波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整體打包出售持有的房地產板塊業務股權及債權資產包。

交易標的為:公司持有的城投置業100%股權、寧房公司74.87%股權和賽格特公司60.00%股權等3家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應收城投置業215,550.98萬元債權、應收海曙城投247,968.19萬元債權和應收賽格特公司86,417.92萬元債權等3筆其他應收款所組成的資產組。根據中聯評估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中聯評估字[2018]D-0017),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4月30日,本次交易標的資產的評估值為396,678.97萬元。鑑於城投置業及其全資子公司海曙城投評估值為負數,為降低本次交易成本、簡化交易程序,上市公司在寧波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轉讓標的資產前,先將所持寧房公司74.87%股權、賽格特公司60.00%股權按照賬面淨值劃轉至城投置業;同時將對城投置業進行現金增資190,000.00萬元,城投置業對海曙城投現金增資190,000.00萬元,海曙城投將獲取的增資金額全部用於償還所欠上市公司債務,上述股權劃轉、現金增資及償還債務對標的資產整體評估值不產生影響,對公司2018年度合併口徑損益亦不產生影響,寧波市國資委在此基礎之上對評估價格進行了核准(甬國資評核字[2018]17號)。

2018年9月25日,公司以評估核准價作為在寧波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交易底價,掛牌時間2018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公司將根據掛牌結果的確定交易對方及交易價格,與交易對方簽署《資產出售協議》。

截止本報告簽署日,尚處在掛牌期內。本次重大資產出售的相關信息,詳見寧波產權交易中心網站、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本公司相關公告。公司將嚴格按照上市公司披露要求,在第一時間披露掛牌結果及交易的進展情況 。

2、新設公司收購資產並對其進行技術改造及其進展

為積極推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發展和壯大公司水泥板塊業務,充分發揮在雲南省水泥行業積累的經驗和優勢,寧波富達九屆十次董事會決定通過新設控股子公司方式收購新平魯奎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魯奎山公司”)資產(以下簡稱“標的資產”),收購價格為2.2億元;收購完成後,並分步實施技術改造,預計技改投入2.88億元。上述資產收購及技改總投資額為51800.85萬元。

公司已與魯奎山公司及股東挪貴忠、楊貴榮簽訂了《資產轉讓協議》。以上相關事項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公司臨2018-048、2018-049號公告。

截止本報告簽署日,新設公司——新平瀛洲水泥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

收購前魯奎山公司實際年產水泥熟料約40萬噸,年產水泥約60萬噸,收購併實施技改後,新公司水泥熟料產能將達到年產60萬噸,年產水泥90萬噸規模。

通過新設子公司收購魯奎山公司資產,再分步實施對新公司技術改造完成後,公司將擁有3條水泥生產線,年產水泥能力490萬噸。本次收購和技術改造,將有利於增強水泥板塊的綜合實力,擴大公司經營規模,增加新的利潤增長點。

3、有關訴訟及其進展情況:

(1)鄞州城投與陳國芳等12人(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018年1月15日,鄞州城投收到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根據《應訴通知書》顯示,法院已受理陳國芳等12人(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的訴訟。涉案的金額:25,581,867.53元。詳見寧波富達關於參股子公司寧波市鄞州城投置業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臨2018-001號公告)。 有六戶已經分別判決,判決結果具體如下:

①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浙0203民初221號]判決如下:一、被告寧波市鄞州城投置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位於寧波市海曙區古林鎮依雲郡小區8幢26號房屋的地下一層進行修復,原告陳賢斌,胡丹應給予必要的配合;二,駁回原告陳賢斌,胡丹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4814元,由原告陳賢斌,胡丹負擔。

②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浙0203民初216號]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胡明華的訴訟請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1631元,減半收取10815.50元,由原告胡明華負擔。

③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浙0203民初227號]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楊萬安、蔡虹的訴訟請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0253元,由原告楊萬安、蔡虹負擔。

④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浙0203民初229號]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幼群、王耀輝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8083元,由原告王幼群、王耀輝負擔。

⑤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浙0203民初230號]判決如下:一、被告寧波市鄞州城投置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位於寧波市海曙區古林鎮依雲郡小區27幢03號房屋的地下一層進行修復,原告陳國芳應給予必要的配合;二,駁回原告陳國芳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30600元,由原告陳國芳負擔。

⑥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浙0203民初2264號]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繼、史瑋麗的訴訟請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0998元,減半收取10499元,由原告王繼、史瑋麗負擔。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下達後,截止本報告簽署日有3戶不服,提交了上訴狀:分別如下:

①上訴人陳賢斌、胡丹因與寧波市鄞州城投置業有限公司、寧波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221號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上述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203民初22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面積差額部分的房價款人民幣476674.28元,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人民19940.00元,2017年12月1日後的逾期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彼上訴人實際返還之日止,以上合計暫計為人民幣496614.28元;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房屋面積差額部分房價款的三倍即人民幣1430022.84元;以上兩項合計人民幣1926637.12元;2.本案訴訟費用(包括一審,二審)由被上訴人承擔。

②上訴人因王幼瓊、王耀輝與寧波市鄞州城投置業有限公司、寧波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2229號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22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面積差額部分的房價款人民幣82035元,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人民1583.84元,2017年12月1日後的逾期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上訴人實際返還之日止,以上合計暫計為人民幣83618.84元;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房屋面積差價部分價款的三倍即人民幣246105元;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以上訴人實際已經繳納的購房款人民幣7700000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三計算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122430元;以上三項合計人民幣452153.84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包括一審、二審)由被上訴人承擔。

③上訴人因胡明華與寧波市鄞州城投置業有限公司、寧波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216號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上訴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21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需向被上訴人補繳房價款人民幣94347元;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房屋面積差額部分房價款的三倍即人民幣283041元;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以上訴人實際已經繳納的購房款人民幣8859056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947918.99元,2017年1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實際交房日止,以上訴人實際已經繳納的購房款人民幣8859056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以上訴人實際已經繳納的購房款人民幣8859056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逾期交付權屬證書違約金人民幣544831.94元,2017年1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實際交付權屬證書之日止,以上訴人實際已經繳納的購房款人民幣8859056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逾期交付權屬證書違約金;以上四項合計人民幣1870138.93元;2、本案訴訟費用(包括一審、二審)由被上訴人承擔。

(2)公司與寧波富達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達電器”)的租賃合同糾紛。

公司於2018年3月15日向餘姚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並於2018年3月15日收到餘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3206號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起因及訴訟請求如下:、確認公司、富達電器雙方於2012年7月30日簽署的《租賃合同》於2017年12月31日終止;、判令富達電器立即將位於餘姚市城區陽明西路355號的承租房屋按原狀返還予公司;、判令富達電器支付合同終止後的房屋佔有使用費645,259.72元(從2018年1月1日起暫計至2018年03月15日),之後發生的房屋佔有使用費按實計至承租房屋實際返還公司之日;、本案訴訟費用由富達電器承擔。

近日,公司收到餘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11日 出具的(2018)浙0281民初32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主要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二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富達電器有限公司於2012年7月30日簽訂的位於餘姚市城區陽明西路355號有產權房屋的租賃合同於2017年12月31日終止,無產權部分的租賃合同無效;

二、被告寧波富達電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十日內將位於餘姚市城區陽明西路355號房屋按原狀返還予原告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寧波富達電器有限公司按每日7688.17元(8719.72元/日×76.34%+4359.86元/日×23.66%)支付原告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承租房屋之日止的佔有使用費,款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四、駁回原告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253元,減半收取5126.50元,由原告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82元,由被告寧波富達電器有限公司負擔4744.50元。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餘姚市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3)寧波市城市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寧波天倫時代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

因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已受理孫公司寧波市城市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與寧波天倫時代置業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糾紛,2017年10月18日立案,案號(2017)浙0212民初13036號,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物業服務費8945669.96元,支付違約金1400000元,合計10345669.96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同時寧波天倫時代置業有限公司對此事項進行了反訴並追加訴訟:反訴原告支付公共能耗費(電)墊付費用4249447.2元(2015.11.7-2017.11.30)、停車費收入483385元及其他墊付費用713879.79元,返點費用1370872.7元,合計6817584.69元。截至本報告日,案件尚在審理中。

(4)寧波城投置業有限公司與維拉小鎮一期業主委員會的糾紛

2017年8月維拉小鎮一期業主委員會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子公司寧波城投置業有限公司儘快交付符合國家規範設計和施工標準的合格的維拉小鎮一期公共道路、地下所有管線等公共基礎建築、配套設施。2018年1月5日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作出鑑定筆錄,確定由第三方設計單位對5#、7#地塊修復方案進行可行性鑑定。2018年4月3日業主撤訴。

(5)寧波城投置業有限公司與維拉小鎮一期業主的糾紛

2018年5月,維拉小鎮業主張建明、邱昕爾、王秀清因維拉小鎮一期公共道路、地下所有管線等公共基礎建築、配套設施質量問題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城投置業儘快交付符合國家規範設計和施工標準的合格的維拉小鎮一期公共道路、地下所有管線等公共基礎建築、配套設施,並均要求城投置業賠償損失1,580,000元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上述案件已由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受理。2018年8月6日業主撤訴。

(6)寧波城投置業有限公司與維拉小鎮一期業主的糾紛

2018年8月,維拉小鎮一期業主張建明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自2012年3月起按照每月2萬元賠償原告損失至小區公共道路、綜合管線等公共基礎建築、配套設施修復完成之日止(自2012年3月起暫時計算到2018年8月共77個月為154萬元)。確認原告所購買的房屋的質量保證期自維拉小區一期道路、市政配套設施等的修復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開始計算。本案訴訟費、鑑定費等所有訴訟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2018年8月,維拉小鎮一期業主、邱昕爾向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賠償原告損失1140000元(按每月2萬,計算自2012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止共計57個月)。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向原告支付1200元/平方米計算因被告維修方案存在瑕疵應降低的房屋價款共計425964元。確認原告所購買的房屋的質量保證期自維拉小區一期道路、市政配套設施等的修復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開始計算。本案訴訟費、鑑定費等所有訴訟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6)寧海寧房置業有限公司與寧海國土資源局關於土地合同的糾紛

公司控股子公司寧波房地產股份有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寧海寧房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海寧房”),因與寧海國土資源局的土地合同糾紛,於2016年3月向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

2017年9月4日,寧海寧房收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6)浙0212行初35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寧海寧房置業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寧海寧房不服一審判決,依法向寧波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8年3月2日,寧波中院裁定如下:一、撤銷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6)浙0212行初35號行政判決;二、駁回上訴人寧海寧房置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二審駁回後,寧海寧房向浙江省高院提交了再審申請,現浙江省高院正立案審查中。

以上相關事項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公司臨2016-010、2017-027、2018-002、2018-005號公告。

3.3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適用 □不適用

3.4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淨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動的警示及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公司名稱:寧波富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莊立峰

日期: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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