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网警查处武汉市首例网上传播宗教极端物品案

10月22日,武汉网警在蔡甸区奓山街抓获马某某(男,24岁,青海省人),现场缴获手机2部,查获非法宗教音视频263部。经查,马某某自2017年6月来汉工作以来,经常下载相关音视频,用于非法宗教活动。经鉴定,其中含有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视频1部及262部非法宗教类视频,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0条第二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之规定,武汉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

武汉网警提示:文明用网、守法上网,不浏览、不下载、不传播、不制造有害信息、违法信息,同时,积极举报各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传播网络谣言、暴力恐怖信息,共筑网络反恐防线,同护文明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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