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產險浙江違法給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兩高管遭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8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今日發佈的浙銀保監罰決字〔2018〕7號顯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及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副總經理葉聿從、平安財險金華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蔡勤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審批同意下屬金華中心支公司報銷增值服務費用動支申請,涉及金額1286871.27元。平安財險金華中心支公司實際通過“業務宣傳費-宣傳用品費”會計科目報銷列支1128931.26元,抵扣增值稅120961.74元,用於向車險客戶贈送劃痕補漆等維修保養服務。

葉聿從,時任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副總經理,協助管理金華中心支公司,批准同意了上述違法行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蔡勤,時任平安財險金華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批准並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出具的相關費用的情況說明、相關費用動支申請的內部工作簽報及清單、相關記賬憑證和發票、葉聿從和蔡勤等人調查筆錄和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浙江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浙江銀保監局決定對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罰款人民幣24萬元。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浙江銀保監局決定對葉聿從警告,並罰款人民幣8萬元。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浙江銀保監局決定對蔡勤警告,並罰款人民幣5萬元。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浙銀保監罰決字〔2018〕7號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教工路88號7-9樓

負責人:蘇東

當事人:葉聿從

身份證號:35042519750811XXXX

職務:時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副總經理

當事人:蔡勤

身份證號:33010619680429XXXX

職務: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及葉聿從、蔡勤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時限內,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及葉聿從、蔡勤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審批同意下屬金華中心支公司報銷增值服務費用動支申請,涉及金額1,286,871.27 元。平安財險金華中心支公司實際通過“業務宣傳費-宣傳用品費”會計科目報銷列支1,128,931.26元,抵扣增值稅120,961.74元,用於向車險客戶贈送劃痕補漆等維修保養服務。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

(浙江保監局代章)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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