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故事|被執行人涉34個案件、1750餘萬債務無法償還,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只能終止本次執行

执行故事|被执行人涉34个案件、1750余万债务无法偿还,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只能终止本次执行

执行故事|被执行人涉34个案件、1750余万债务无法偿还,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只能终止本次执行

佛岡法院在執行朱某明訴朱重某、朱文某等4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發現被執行人共涉及34個執行案件,標的1750多萬。在先後採取了查詢凍結查封被執行人財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名單、組織聽證會、司法拘留被執行人等,經窮盡執行措施後,由於被執行人財產仍不能清償全部債權,依法裁定終止本次執行。

案情回顧

2012年,被告朱重某、朱文某等4人以做生意資金週轉為由向原告朱某明借款50萬元,立下一份《借據》,約定月利率1%。借款後,被告只支付了一段時間的利息後,未能繼續歸還借款,原告於2015年訴至佛岡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被告承認借款事實,但提出因經濟困難,暫時無力歸還借款。由於雙方意見存在分歧,案經調解無效。佛岡法院於2015年10月判決被告償還本金50萬元及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7436元。

執行情況

判決生效後,佛岡法院主動立案執行,並向被執行人下達了《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通知》。同時,佛岡法院發現被執行人還有其他類似借款糾紛在法院審理和執行,遂決定作為系列案合併執行處理。

經查明,被執行人共涉及34個案件,標的共計1750萬餘元。法院決定召集所有申請人和被執行人舉行執行聽證會。會上,被執行人報告了銀座商鋪、公寓樓等多處不動產,並聲稱已找到買家願意以500萬買下銀座商鋪,但在此情況下,仍然無法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務,相去甚遠。其中部分不動產為某農信社設立了抵押,需優先償還該抵押權人的債務,有剩餘的才能由其他債權人共同分配。

2016年,被執行人朱重某、朱文某在面對眾多債權人的追討時,一再表示沒錢還,沒有與債權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也沒有如實申報財產狀況。鑑於此情況,佛岡法院依法決定對被執行人朱重某、朱文某拘留15日,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名單。與此同時,法院對已查明的被執行人多處不動產進行司法拍賣,儘快落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2017年9月26日,集中召集相關案件的申請人,公開發放執行到位的款項。其中朱某明收到執行標的款11.6萬元和案件受理費、保全費7436元,並簽字確認。

由於經查詢金融、房屋、車輛管理部門均無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並同意終結本次執行。法院已採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名單、司法拘留等措施,經窮盡執行措施未能實現申請人全部債權,本案暫時無法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並告知申請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財產線索的,可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強制執行。

法官說法

公民在商業往來和民間借貸的過程中,要特別留意對方的徵信、財力和經營等情況,要學會利用法律預先保護自己的債權。本案的被執行人涉及34個案件、1750萬欠款,這些案件中只有某農信社依法設立了抵押權,擁有優先清償的地位,其他申請人則沒有這個意識和行為,所以在最終法院窮盡執行手段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全部債權的情況下,只能無奈接受無法足額執行、足額清償債權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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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佛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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