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守青山 违法偷猎终害己

公益诉讼守青山

违法偷猎终害己

赛某、呼某、阿某、木某四人均系阿鲁科尔沁旗巴彦温都尔苏木某嘎查村民,2017年12月的一个早晨,四人领着七条狗,骑着马进入高格斯台罕乌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捕获一只野生马鹿,并将鹿角和鹿鞭出售。几日后,木某、赛某再次进入保护区,捕获一头野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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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鹿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ver 3.1 2008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低危(LC)。

中国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马鹿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为收录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野生动物,均归国家所有。赛某、呼某、阿某、木某四人为达到出售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非法猎捕马鹿、野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赛某、呼某、阿某、木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益诉讼守青山 违法偷猎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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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2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在区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日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公益诉讼这项新职能为依托,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践行检察使命,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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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检察新媒体

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

A. P. P NEW MEDIA

编 辑:龙云飞

December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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