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同事参加考试,“讲义气”终害己 广饶警方破获一起代替考试案

(记者 王超)一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照片与参考男子容貌差异很大,一查,果然是替考行为。近日,广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代替考试案,犯罪嫌疑人郝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10月27日上午,广饶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广饶县第一中学考点进行的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有人涉嫌替考。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询问现场监考人员得知,其在查验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考生鲁某的准考证、身份证照片与参考男子容貌差异很大,怀疑存在替考行为。经调查,该男子承认自己真实身份为郝某,是代替同事鲁某来参加考试的。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郝某、鲁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郝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据了解,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之一,这项罪名的增加,对打击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了解到,企图以非法手段通过考试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并不少。2017年7月,东营区法院就对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作出宣判,叶某甲等四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均被依法科以刑罚。2015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叶某甲和叶某乙开车携带折叠椅子、装有作弊设备的背包等通过技术开锁手段偷偷潜入东营市驾驶人考试中心,由叶某甲将作弊设备安装到考试中心的天花板上,并将设备与考试中心网络链接。叶某甲编写的程序可以入侵到考试中心电脑上,考试电脑开机即可自动装载。叶某甲则通过手机远程遥控该设备,只需提前将作弊考试的身份证号输入设备,不管考生答题正确与否,叶某甲编写的程序就可以在后台将正确答案提交,使考生通过考试。

叶某乙、任某某、刘某某负责联系有作弊需求的考生并收取不等的费用,后几人再将这些考生的信息发送给叶某甲。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任某某、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系共同犯罪,叶某甲安装、维护作弊设备,具体操作作弊,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三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叶某乙、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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