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阻挠法院执行?看汕头两级法院协同决胜“执行难”

2016年10月,广东嘉达早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汕头澄海潮商村镇银行德政支行借款800万元,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不过此后嘉达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而银行讨回这笔债务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

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外埔工业区的嘉达公司的一处厂房,前后门口都被厚厚的水泥柱墙堵得严严实实,完全没法进出,两只重型机械正在对这两堵水泥柱墙进行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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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潮商村镇银行德政支行委托代理人

2016年,嘉达早教公司因为需要购买一批生产原料,就产生了一个资金缺口。在当年10月份,就在我们银行办理了一笔一年期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本金是800万元,当时嘉达公司提供了公司名下位于澄海区外埔工业区莲河南二路的房产来作为抵押担保,也办妥了抵押登记。

这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嘉达公司的借款期限从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本,按期付息还款,还息为每个月归还一次,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然而,在贷款发放之后第八个月开始,嘉达公司出现了不能按时归还利息的违约行为。虽然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向嘉达公司追讨贷款本息,但对方依然没有还款。

2017年8月8日,澄海潮商村镇银行德政支行向汕头澄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嘉达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7年6月22日解除、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贷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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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潮商村镇银行德政支行委托代理人

在诉讼期间,我们在澄海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之下,与嘉达公司是达成了调解,并且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内容基本上是支持了我们银行方面的几项诉讼请求,并且同时对嘉达公司的还款时间和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就是嘉达公司需要分三期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如果任何一期没有还款,我们都有权要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调解书生效之后,嘉达公司并没有进行还款。

2017年9月7日,银行向澄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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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达公司委托代理人

我们跟银行方面和解出了一个偿还的方式,没有办法按时去履行,银行作为享有第一优先受偿权申请进行拍卖。嘉达公司层面是依法经营企业,如果还不上,那肯定是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拍卖,偿还。

澄海法院依法对嘉达公司这处位于外埔工业区的房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然而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2018年1月17日,法院作出变卖这处房产的裁定,最终买受人广州业创公司以1074.5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这处房产。

然而,买受人想要使用这处竞买所得的房产,却还没有那么容易。由案外人黄某在嘉达公司厂房前后门口浇筑起来的两堵水泥柱墙,完全将买受人隔离在了厂房之外。

嘉达公司除了跟银行有借款合同纠纷外,还涉及其他民间借贷纠纷。其中有一宗是嘉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自然人蔡某借款1000万元的纠纷,在2017年6月30日由澄海法院判决陈某夫妇付还蔡某借款1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嘉达公司对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起案件同样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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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达公司委托代理人

他(陈某)个人的债务比较多,他其实从2017年初就已经没在公司出现了,还有很多的一些债权债务的纠纷,导致现在公司无法经营了。

这批设备存放在嘉达公司位于外埔工业区的这一处厂房内。2017年10月26日,澄海法院的执行人员到现场执行查封时,就遇到了案外人黄某的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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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法院副院长 蔡文峰

案外人(黄某)认为他被被执行人陈某欠了近亿元,然后陈某私下说过要把房地产和这批设备给他抵债。这只是他的一面之词,无其他证据证实。他(黄某)就开始在前后门用水泥砌了两面墙。

执行人员现场向黄某进行释法,告知其权利应通过有关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告知其阻挠执行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黄某拒绝接受,继续阻挠,导致现场机器设备无法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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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法院副院长 蔡文峰

我们也有引导他,如果被被执行人陈某欠钱的话,可以走诉讼程序,主张你的权利,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法院同样保护合法权益。但是案外人认为这个厂房是在他们村里,所以他不要走程序,采取这种土办法来保护他的权益。

今年1月12日,执行人员再次到现场查封相关设备时,黄某也再次到场阻挠查封,开了一只无牌的越野车堵住前门。执法人员在教育说服无效的情况下,强行查封了一批设备。

在这处厂房拍卖成交后,4月27日,执行人员再次组织人力,准备将这批设备转移扣押到另一处地方,使买受人可以使用这处房产,而黄某又再一次进行阻挠。

除了自己的干扰阻挠之外,黄某还煽动了其他不明人员在厂区,阻挠执法人员的执行工作,并且威胁在场的执法人员。为了人身安全考虑,执法人员先撤离。

在执行人员暂时撤离后,黄某变本加厉,将这处厂房前后门的水泥墙浇筑成更为厚实的柱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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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法院副院长 蔡文峰

他再次变本加厉在前后门用混凝土筑起了两个水泥墩,长的是十几米,短的是将近十米,然后高有一米高,宽有七八十厘米,对我们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所以迟迟无法将这个厂房交给买受人管正使用,买受人意见也是非常大的。

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保护买受人和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澄海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月24日上午,市、区两级法院联合,组织干警到现场进行强制搬迁执行,并邀请澄海区委、区政法委、区督查办的工作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见证执行。

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黄某没有再次出现阻挠执行,这处房产最终顺利交由买受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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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广州业创公司代表

感谢这边的工作人员,我们现在是买了这块地,但是后面可能会通过拍卖的途径尽可能地连这些设备都拍(卖)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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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法院副院长 蔡文峰

这个案件,除了被执行人没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文书之外,警告案外人和其他社会人员,不能对法院采取干预和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否则要

追究相关的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在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渠道和诉讼程序来解决,实现债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采取阻挠干扰执行等非法手段。否则,将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严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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