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民主政治,當代中國現代化的內在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人的全面進步的根本保證。經濟領域取得的巨大成就離不開政治體制改革的促進作用。

面對錯綜複雜的國際國內局勢,破解政治體制改革中的各種難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證人民權利、激發人民創新活力的根本之路,也是新時代推進全面現代化的根本需要。

為什麼要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一、保障人民權利實施,亟需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也是推進現代化的主體力量。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取得舉世矚目的現代化成就,其根本的動力之源,就在於人民群眾的各項權利不斷得到落實,人民群眾的創造創新活力不斷得到激發。但相對於日益多元開放的社會結構變遷,相對於日益高漲的人民民主意識和權利訴求,人民及公民個體的各項憲法和法律權利亟待進一步落實到位。

人民及公民個體的權利體系與具體權利落實,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制度性基礎,也是全面現代化的基礎性保證,只有通過不斷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保證公民的各項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有效落實和實施,才是保證人民發展自由和創新活力的基礎性工程。如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民主公開,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力,都是進一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二、協調人民利益實現,亟需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人民利益的有效實現,是人民群眾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政權執政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基礎。但隨著中國社會的急劇變革,社會結構的多樣化導致了人民群眾利益的多元化,也導致了協調人民利益的複雜化。所有發展中的利益矛盾和問題,都需要通過各個領域和各個層面的政治體制改革,加以有效協調和解決。

如在協商民主的推進中,在廣泛、多層次、制度化的原則下,切實加強各級各類協商民主的操作性和有效性,特別是在基層政府的民主發展方面,開拓和創新多樣化的協商民主形式,促進基層的公共決策和公共服務,能夠有效保障基層人民群眾的利益實現。

在基層治理中,切實改變“高壓強控”的靜態穩定觀念,建構切實有效的“利益協調體系”,以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為主體,吸收社會各界“新鄉賢”參與,完善村、鄉鎮、縣三級“人民調節體系”。保證用人民組織的力量,把各種利益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保障基層社會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可持續狀態。


為什麼要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三、加強人民監督力度,亟需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人民群眾不僅是現代化建設的主體力量,也是各種公共權力行使和公共工程建設的監督主體。但在以各級紀委和監察委為主體的體制內監督力量不斷加強的同時,廣大人民群眾作為監督主體的潛力,還遠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這在基層政府和基層社會的治理中表現較為明顯。如何發揮無處不在、廣泛強大的人民監督力量,就亟需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大力度並深入基層。

如應完善用憲法和法律的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監督的權利落到實處。依法有序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權利,切實保障人民檢舉的權利和檢舉行為不被洩露和報復,推進基層單位和組織的民主法治建設,加大對基層幹部的民主評議範圍和民主監督力度。

在推進依法治國的法治進程中,依法有序加強輿論監督的法律建設和制度保障,開拓各種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的渠道和機制,保障新聞媒體和記者的監督權利。進一步加強縣、鄉鎮兩級黨委政府的民主決策進程,開拓“兩代表、一委員”、社會組織、公民個體參與縣鄉公共決策的渠道和機制,有效提升基層政府決策的人民參與和人民監督。

四、通過制度性政治體制改革,保障人民主體地位的落實

如進一步完善人民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落實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實施細則,加快《民法典》體系的制定和實施進程;進一步理順各級人大、各級政協與各級黨委政府的法理關係,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力和代表職能,加強各級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主體地位,鼓勵基層協商民主形式的制度創新和全國推廣。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的各種關係,在事權、人權與財權方面,構建平衡、協調、高效的央地法律關係,充分調動各級地方政府的幹事創新的積極性和自主性。

在我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進程中,政治體制改革應該發揮更大的“改革紅利”,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宗旨,在保障落實人民權利、人民訴求、人民利益和人民監督等方面,加快制度性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進度。

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發展脈絡

為什麼要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為什麼要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1、1978年-1989年:起步階段,重在重建

廢除領導幹部終身制,實行幹部隊伍“四化”。鄧小平同志於1980年8月在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提出切實改革並完善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保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成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獻,開啟了政治體制改革的序幕。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實行黨政分開、簡政放權。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報告指出實行“黨政分開”、黨政主要領導職務分任制,理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放鬆中央對地方政府的限制,探索“縱向分權”和“橫向分類”為內容的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下放幹部管理權限,將這一階段的政治體制改革推向高潮。

恢復和發展法制。恢復和發展法制是這一階段政治體制之對民主政治新探索的起點。197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以加強立法工作。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保障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1982年憲法首次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些舉措為改革開放初期的民主法治建設奠定了基礎。

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基層民主和村社自治。1980年建立了村民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和居民委員會,1982年憲法確認了其法律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佈了《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在全國農村恢復鄉政府,實現政社分開,廢除人民公社制度。198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逐步健全基層民主自治的基本制度體系,顯著提升了基層民主自治的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程度。

2、1989年-2002年:調整推進階段,重在穩定

推行公務員制度。1988年3月,按照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決定組建了國家人事部,標誌著國家公務員制度開始向實施階段過渡。從1993年11月《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出臺,到1997年底,我國公務員制度入軌工作基本完成。2002年7月,黨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原則和基本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幹部人事管理向著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邁出關鍵的一步。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和監督等職能,使依法治國成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正式將依法治國寫入憲法。2001年1月,江澤民同志在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提出“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的治國方略,這在中國政治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加緊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截至2002年8月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審議通過法律301件,法律解釋7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122件。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無法可依的狀況,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2002年-2012年:漸進發展階段,重在和諧

繼續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提高黨的執政能力。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政治價值觀轉變的重要標誌,意義深遠;提出科學執政、依法執政、民主執政,標誌著黨對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有了全新認識。

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有突破,取得矚目成就。2003年10月,黨的第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在全國範圍深入踐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施政目標。2005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上升為國家意志。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設“公共服務體系”。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其目標是建立服務型政府。

以黨內民主推進人民民主,有序擴大人民的民主政治參與。

中共中央2004年9月頒佈的《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黨員民主權利的確定和保障是黨的民主建設的邏輯起點,意義重大。黨的十七大以來,發展完善了民主選舉、社會意見徵詢及各種聽證制度,公眾通過政府網站、熱線電話、公眾留言板等手段反映社情民意。

4、2012年至今:深化發展階段,重在全面

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報告要求,“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把發展協商民主作為國家政治建設的重點,在黨的政治報告中是首次提出。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出了全面的規劃和部署,如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的主重要渠道作用。

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反腐倡廉的體制建設納入了法治的軌道。具體的舉措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從法治建設的源頭上、根本上,防範、制約和懲治腐敗的產生。2017年3月,王岐山同志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北京代表團的審議時指出,通過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效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大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大報告強調,“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十八屆三中全會針對司法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如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資料來源:《人民論壇》2018年10月上 《40年政治體制改革的發展脈絡》《全面現代化亟需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視覺:範璽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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