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索回50萬元借款 女商人兩度上法庭 提供轉賬憑證,二審“劇情”反轉

為索回50萬元借款 女商人兩度上法庭 提供轉賬憑證,二審“劇情”反轉

為索回50萬元借款 女商人兩度上法庭 提供轉賬憑證,二審“劇情”反轉

為索回50萬元借款 女商人兩度上法庭 提供轉賬憑證,二審“劇情”反轉


欠款方不出庭應訴、不作辯解,債主手上持有借條,一審卻輸了官司。債主不服,提起上訴。經柳州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終於塵埃落定。

起訴索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女子勞紗在柳州經商。莊重儼與勞紗是老鄉,兩人都是一家商會的會員,平時互有資金往來。

2012年1月19日,莊重儼以借款人的身份,出具一份借條交給勞紗收執。借條上寫明:“今借到勞紗50萬元,月息3%,每月20日打給。”

勞紗稱,莊重儼僅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9日,之後再沒付過利息,也沒有償還借款本金。為此,勞紗將莊重儼訴至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莊重儼歸還借款50萬元,支付利息27萬元(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暫計至2016年11月20日,每月按2%利息計算,此後利息按此標準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勞紗向法院提供借條作為證據。此時,莊重儼彷彿“人間蒸發”,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任何答辯意見。勞紗本以為這官司自己是鐵板釘釘贏定了,孰料事情的發展出乎她的意料。

手上有借條一審卻敗訴

經審理,柳南區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鑑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具有實踐性合同的特點,借貸雙方不僅需要有借款的合意,還需將借款實際交付後借款合同才能成立。本案借款金額為50萬元,屬於較大金額借款,勞紗僅提交借條原件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成立。勞紗提交的借條中載明“今借到”的字樣。儘管“借到”從文義上不僅可理解為雙方就借貸已形成合意,也可以認定借款人已從出借人處得到款項,意味著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項的義務,但勞紗僅持有載明“今借到”字樣借條作為唯一證據欲證明存在大額借款,容易使人對借款本身產生合理懷疑。

法院指出,勞紗應就如何交付借款繼續舉證。現勞紗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佐證大額款項的交付,法院通過其他手段也無法查明借貸事實究竟是否發生。根據日常經驗,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的現金交易,往往都是在一定背景下進行的,出借人或從銀行提取款項,或通過其他形式交付款項;借款人收到借款後或存入銀行,或用於其他用途。如果當事雙方僅有借條這個唯一的證據,再無其他證據證明借貸事實的發生及經過,與一般生活經驗不吻合,容易使人產生合理懷疑,而這個懷疑並非借條本身所能解釋清楚的。在雙方確無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難以確信借貸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借貸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認定借貸事實不存在。

柳南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勞紗的訴訟請求。

提供轉賬憑證後二審勝訴

勞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改判支持她一審時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勞紗提交了銀行轉賬流水、結婚證複印件,欲證實50萬元借款是通過其丈夫蘇離樂向莊重儼轉賬的。

莊重儼經柳州市中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柳州市中院依法缺席審理。

柳州市中院核對了勞紗提交的證據原件,銀行轉賬流水與莊重儼出具的借條載明的轉賬時間、金額能相互印證。蘇離樂也認可其代勞紗向莊重儼支付借款。柳州市中院對該證據予以採信。

柳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莊重儼於2012年1月19日向勞紗出具借條,載明向勞紗借款50萬元、月息3%。同日,勞紗通過蘇離樂的賬戶向莊重儼轉賬50萬元。勞紗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其與莊重儼存在借款合意並已實際交付借款。雙方在借條中並未約定還款期限,勞紗有權隨時要求莊重儼償還借款。莊重儼未提交證據證實借款已清償,法院對勞紗要求莊重儼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柳州市中院指出,勞紗和莊重儼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月利率3%,超過法律規定。勞紗要求按照月利率2%計付借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利息應自2014年7月20日起繼續計付。

柳州市中院終審判決莊重儼償還勞紗借款本金50萬元並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從2014年7月20日計付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文中人名為化名)

賴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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