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孝昌警方一天查獲三起“毒駕”交通違法行為

12月12日,孝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連處理三起“毒駕”交通違法行為,依法分別對丁某明、劉某輝、管某雷三名涉嫌毒駕人員作出處罰。

13時10分,丁某明(男,42歲,王店鎮人)涉嫌毒駕駕駛車牌號為鄂K8R**6的小轎車行駛至府東路與古城大道路段時,被孝昌警方查獲,經甲基安非他明測試劑對丁某明尿液檢測呈陽性,證實丁某明吸食過毒品,且涉嫌毒駕。

13時20分,劉某輝(男,19歲,鄒崗鎮人)涉嫌毒駕駕駛車牌號為鄂K8E**5的小轎車行駛至府東路與古城大道路段時,被孝昌警方查獲,經甲基安非他明測試劑對劉某輝尿液檢測呈陽性,證實劉某輝吸食過毒品,且涉嫌毒駕。

14時10分,管某雷(男,29歲,小河鎮人)涉嫌毒駕駕駛車牌號為鄂A78**H的小轎車行駛至府東路與古城大道路段時,被孝昌警方查獲,經甲基安非他明測試劑對管某雷尿液檢測呈陽性,證實管某雷吸食過毒品,且涉嫌毒駕。

經審訊,丁某明、劉某輝、管某雷3人均對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供認不諱。目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辦法》相關規定分別對丁某明、劉某輝、管某雷三名駕駛員作出200元罰款的處罰。

案例警示丨孝昌警方一天查獲三起“毒駕”交通違法行為

案例警示丨孝昌警方一天查獲三起“毒駕”交通違法行為

民警提醒】毒駕”極易導致惡性交通事故發生,往往造成比“酒駕”更為嚴重的危害後果。機動車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對駕駛人判斷路面情況、操縱行駛方向、控制制動踏板、採取緊急避險等措施都帶來影響,嚴重妨礙行車安全,嚴重危害出行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律鏈接】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根據《湖北省辦法》第七十條第八項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八)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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