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收回,要由宅基地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申請材料,經鄉鎮和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調查情況,將調查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和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核實批准後,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哪種情況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況村委會,可以申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我國《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者使用權可以無償收回”。

2、戶口已經遷出本村的村民或者戶口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重新翻建,

3、無人繼承或者已經銷戶,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4、因公共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5、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非法轉讓和沒有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6、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之外的宅基地。

哪種情況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以下幾種情況造成的“一戶多宅”可以確權登記記:

1、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2、通過合法從本村村民購買的宅基地。

3、“一戶多宅”,但總佔地面積不超過或符合當地宅基地佔地標準的。

4、達到分戶條件卻沒有分戶,宅基地佔地面積沒有超過分戶後宅基地合計面積標準的。

哪種情況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以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繼續補充觀點看法,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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