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收回,要由宅基地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申请材料,经乡镇和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将调查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况村委会,可以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我国《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
2、户口已经迁出本村的村民或者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重新翻建,
3、无人继承或者已经销户,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4、因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5、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非法转让和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之外的宅基地。
以下几种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可以确权登记记:
1、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2、通过合法从本村村民购买的宅基地。
3、“一户多宅”,但总占地面积不超过或符合当地宅基地占地标准的。
4、达到分户条件却没有分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宅基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以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继续补充观点看法,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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