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為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第一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2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食品召回管理辦法》。3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12號令,該局令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在充分吸收借鑑國內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經廣泛調研、多次論證,形成《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一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三是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一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籤、標識存在虛假標註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四是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燬。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一是明確主體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二是規範公告發布。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和主要媒體上發佈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三是嚴格書面報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四是規範信息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五是強化責任追究。對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等行為均設定了法律責任。在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的同時,還規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採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強化依法嚴格監管。一是依法責令履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二是發佈預警信息。為有效防控風險,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發佈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並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三是現場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四是開展效果評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建立食品安全專家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五是強化責任落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做好《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規範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確保公眾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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