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罪名簡析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構成要件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界認定

與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界限

共同之處在於都以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為特徵,但兩者的構成特徵是不同的: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矇騙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後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以致人死亡為客觀要素;而後罪以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要素。如果行為人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同時造成致人死亡後果的,應以後罪論處,對所造成的死亡結果作為該罪量刑的情節,不必實行數罪併罰。這裡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後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種情形。

「每日一法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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