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罪名简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要件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界认定

与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每日一法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往期回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