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的塑造者》讀書筆記
——《英國法的塑造者》,威廉.塞爾.霍爾斯沃思(Weilian.saier.huoersiwosi)著
郝冬白,男,漢族,2015年9月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級證書(律師資格證號:A_20156201020103),即同時取得律師資格。
《英國法的塑造者》讀書筆記
——《英國法的塑造者》,威廉.塞爾.霍爾斯沃思(Weilian.saier.huoersiwosi)著
波洛克(Federick Pllock,1845-1937年)與梅特蘭(Frederic WlliamMaitand,1850- -1906年),
不僅強調(英格蘭法)的悠久歷史, 而且突出了(英格蘭法)巨大影響的震點;
他們相信在12、13世紀——亦即格蘭維爾( Ranulf de Ganil1112- 1190年)與布雷克頓( Henry de Bracton, 1210- 1268年)所處的世紀,
法學家的著作一定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並且勢必會在地球上,
影響的區域非常寬泛。
“如果不重新審視這一時期的作品、品味其持久的魅力,
就無法超越這一段。
(當時)為數不多的法學家匯聚到威斯敏斯特,
環繞在佩特沙爾(即佩特沙爾的馬丁,Martin de Pateshull,? -1229年)、雷利(即雷利的威廉,William de Raleigh,? -1250年)布雷克頓的身邊;
將那些未來在大西洋彼岸、以無君主專制著稱的聯邦施行的各種令狀記錄下來,
為我們及子孫後代確立了對與錯的(標準)標杆。”
這樣評價事實上涉嫌保守,
因為他們編寫的令狀還應用到了遠在印度洋那邊;
當時印度的皇帝,
英國國王一身兼。
英格蘭在東西方擴張,
法律與語言緊隨著槍炮和戰艦。
就像12至16世紀羅馬法的概念、規則與原則,
影響了西歐的藍天。
英格蘭法的傳播方式頗似羅馬法在中世紀歐洲的傳播,
是通過政治家與法官的活動來實現。
這些中世紀的政治家與法官,在議會的法案、規章或者印度的習慣法不能提供清楚的規則時,
就按照“正義、公平及良心”來斷案。
那些規則是人類理性的化身,
也是古代文明的遺產。
這種傳播的方式 ,
得到梅英的讚歎。
如同中世紀歐洲的一些國家一樣,
羅馬法的概念規則及原則滲透到了英格蘭;
那些概念、規則與原則,
被人們視為理性與正義最完美的體現。
置身於印度的英格蘭法,
類似於身處中世紀歐洲的羅馬法典。
“被視為成文理性的體現, 享有崇高的權威,在一個形式上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之中”,
將自身的特點鑲嵌。
在19世紀法典化運動開始時,
雖然英格蘭法的傳播方式發生了改變;
但其影響範圍並未縮小——
《麥考利刑法典》成了學習的典範。
如波洛克所說:
在英屬印度,一種經過了改良的英格蘭法,變成了英屬印度的一般法典;
《印度刑法典》( The Indian Penal Code),
不過是簡化了的、前後秩序有所調整的英格蘭刑法的翻版。
在商事問題上,英格蘭法不僅在印度站穩了腳跟,
而且得到了審慎的立法機關的批准,印度的立法機關只針對少數異常現象進行了相應的縮減。
縱使在現代的英國法律實踐中,人們都很少有機會應用的衡平法原則,
也在印度被成功復活,以解決高利貸的欺騙。
與羅馬法一樣,
英格蘭法經歷了一個漫長、持續的進化階段。
格蘭維爾與布雷克頓,
他們是普通法之父與普通法的創立先賢。
愛德華一世( Edward I,12391307年),正是在其當政期間(即1272-1307年),
人們才開始看到普通法一些比較突出的特點。
利特爾頓( Thomas Littleton,1422-1481年)與福特斯丘( John Fortescue,1385-1479年),
他們的著作是對中世紀普通法的眾多特點的總覽。
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
是16世紀到17世紀上半葉英格蘭法的看點。
聖·傑曼(St. Germain,14601540年)、托馬斯·莫爾( Thomas More,14781535年)爵士、埃爾斯米爾( Thomas Egerton Ellesmere,1540-1617年)以及培根( Francis Bacon,1561-1626年)等人的作品,
考察衡平法的基礎和柯克( Edward Coke,1552-1634年)爵士在英格蘭法律史上的突出貢獻。
黑爾( Matthew Hale,1609-1676年)與諾丁漢( Heneage Finch Nottingham,1621-1682年)師徒兩人,
使衡平法接受了普通法“先例具有拘束力”的觀念。
霍爾特( John Holt,1642-1710年)與曼斯菲爾德(wiamMurray Mansfield,1705-1793年),
最終完成現代普通法的構建。
哈德威克( Philip Yorke Hardwicke,16901764年)與埃爾頓( John Scott Eldon,1751-1838年)——兩個偉大的衡平法院大法官,
英格蘭的衡平法體系是其搭建。
詹金斯( Leoline Jenkins,1623-1685年)、斯托威爾( William Scott Stowel1745-1836年)以及一些羅馬法專家( Civilians),
解決了羅馬創制法律和英格蘭法律的糾纏。
布萊克斯通( WilliamBlackstone,1723-1780年)——第一位在牛津大學擔任講座教授的人,
《英國法釋義》被視為經典。
邊沁( 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及其門徒奧斯丁( John Austin,1790-1859年),
給整整一代英國人,送的禮物——是科學立法的信念。(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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