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便宜“買”珠江新城宅基地物業,十年後被起訴奪回

漫畫/陳春鳴

老子簽下的合同兒子翻臉不認賬

陸先生是廣州某城中村的原居民,祖祖輩輩都居住在這裡,到了他這一代,手上共有三套宅基地房產。

在2008年時,有朋友介紹,說有人想買宅基地物業,因為這類房產價格不貴,只要和原業主友好相處,自己就會有個相對固定的住所。

貪便宜“買”珠江新城宅基地物業,十年後被起訴奪回

不少人明知宅基地物業不能轉讓也以身試法 羊城晚報資料圖片

陸先生經商多年,手裡一直需要資金週轉,於是就把手上的兩套宅基地物業分別賣給了出去。

其實,當時買賣雙方都是知道宅基地物業是不能交易過戶的,所以他們只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並約定買家一次性付清房款,房子的使用權歸買家所有。與此同時,買賣雙方還到物管處辦理了日後將以使用人名義繳納各種費用的手續。

時隔十年,上述兩宗交易一直相安無事。

怎知近日陸先生的兒子在整理家裡雜物時竟翻出老爸當年簽下的出讓宅基地物業合同,細看之下覺得老爸把價格賣低了,很吃虧。

更況且,那兩套房子就在珠江新城邊上,現在很值錢,如果能爭取回來,將來也是屬於自己的產業。

於是,陸先生的兒子就直接到法院把兩個買家告了,提出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自己要把房子要回來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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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陳春鳴

律師說法:我國明令禁止宅基地轉讓,闖關交易終吃虧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陳瑞蓮律師說,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是村集體給本集體內部村民使用,用來建房的土地只有村民才能使用,而且明令禁止宅基地物業及其使用權買賣、轉讓(內文具體如下):

基宅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

  1. 城鎮居民購買;
  2. 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 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進行批准;
  4.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 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基宅地分配條件。

陳瑞蓮律師指出,法院對違反法律規定私下籤訂轉讓宅基地物業的合同,違反以上情形的,一律會確認合同無效。

簽了無效合同的後果是雙方須各自返還所得:使用方要將房屋返回業主,業主要返還房款給買家。

貪便宜“買”珠江新城宅基地物業,十年後被起訴奪回

私下籤訂轉讓宅基地物業合同會被視為無效 圖/視覺中國

如果“買家”請求賠償,業主一般會被責令賠償買家部分裝修費或房款。這種違法交易,其實“買賣”雙方都有損失。

陳瑞蓮律師說,一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很多時候還會為家庭帶來不必要矛盾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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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買家”以為撿了大便宜,其實是錯過了當年可以買商品房的好時機;

而業主因為兒子反悔現在要折騰一番,父子感情肯定受到嚴重傷害,而且現在還要籌一大筆錢返還“買家”房款和其提出的各種賠償。

如果陸先生家裡現在的流動資金不多,籌錢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守法交易才是正途。

來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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