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大動作!DRGs付費來了,耗材試劑將受大沖擊!

(本文為中國醫採網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否則視為侵權)國家醫保局又一大動作,推進DRGs付費,加速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耗材試劑將受大沖擊!

12月20日,國家醫保局微信公眾號發佈《關於申報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國家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國家醫保局大動作!DRGs付費來了,耗材試劑將受大沖擊!


《通知》稱,為加快推進DRGs付費國家試點,探索建立DRGs付費體系,國家醫保局決定組織開展DRGs國家試點申報工作。

國家醫保局表示,原則上各省可推薦1-2個城市(直轄市以全市為單位)作為國家試點候選城市。試點城市至少有3家以上的醫療機構具備開展按DRGs付費試點的條件。

各省要積極推動和參與按DRGs付費國家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指導擬申報國家試點的城市做好調查摸底、數據收集等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

各省級醫保部門應提交書面申請,於12月20日前將書面申請與信息彙總表報送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司。

國家醫保局局將綜合評估,確定國家按DRGs付費試點城市,並開展後續工作。

DRGs即Diagnosis Related Groups,中文譯為疾病診斷相關分類組,它根據病人的年齡、性別、住院天數、手術、疾病嚴重程度,合併症與併發症及轉歸等因素,把病人分入500-600 個診斷相關組。在DRGs分組的基礎上,通過科學的測算制定出每一個組別的付費標準,並以此標準對醫療機構進行預先支付的一種方法。

DRGs付費作為當前最具有前景的醫保預付費支付方式之一,是國內外證明行之有效的醫保控費方式,是真正重磅級的改革措施,對推進醫保支付制度改革具有關鍵性作用。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按項目付費的支付方式,這是一種“後付制”,缺點比較明顯,由於購買方“不問價錢、只管買單”,再加上公立醫院實行差額補償,醫療機構為維持正常運轉,大處方、大檢查等過度醫療現象普遍存在。

DRGs付費即是典型的“前付制”思路。相關部門先通過統一的疾病診斷分類,科學制定出每組疾病的定額償付標準,社保機構按照該標準與住院人次,向定點醫院支付住院費用,使得醫療資源利用標準化。

簡而言之,就是通過預先設定支付單元和支付標準,明確規定某一組疾病該花多少錢,從而倒逼醫院轉換思路,把藥品、耗材、檢查、化驗等原本的收入來源轉化為成本項,減少不必要的醫療服務。

按照DRGs付費的思路,醫院每治療一個病組,就只能向患者收取固定的標準費用。在治療過程中,如果花費超過該標準,超出部分醫院自行承擔;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節餘部分歸醫院所有,可以主要用於醫務人員的獎勵。

醫院從自身效益角度考慮,自然會想方設法在治好病的基礎上大幅度降低醫療成本,主動減少不必要的檢查、化驗和輔助用藥等,大檢查、大處方等過度醫療的行為將大大減少,對於一些高價藥或耗材等,能不用的會盡量不用,能用價格低的會盡量不用價格高的。

而隨著醫院高收費項目開展受限,勢必會造成醫院藥品、耗材、試劑等用量的大幅下滑。另一方面,為儘可能降低成本,醫院將從源頭上對耗材、試劑等的採購價格進行擠壓。

毫不誇張地說,在DRGs付費制度下,耗材、試劑等都將出現一個量價齊跌的自我衰減過程,在此情形下,耗材或試劑企業將首當其衝面臨挑戰。

附:《關於申報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國家試點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55號,以下簡稱55號文)要求,加快推進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付費國家試點,探索建立DRGs付費體系,我局決定組織開展DRGs國家試點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推進按DRGs付費試點工作

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國家醫保局的重要職能,是完善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長期任務,對於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引導醫療資源配置、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55號文提出的“國家選擇部分地區開展按DRGs付費試點”任務要求,國家醫保局正在研究制定適合我國醫療服務體系和醫保管理能力的DRGs標準,並在部分城市啟動按DRGs付費試點。各級醫保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參與按DRGs付費試點工作,加快提升醫保精細化管理水平,逐步將DRGs用於實際付費並擴大應用範圍。

二、工作目標

按照“頂層設計、模擬測試、實施運行”三步走的工作部署,通過DRGs付費試點城市深度參與,共同確定試點方案,探索推進路徑,制定並完善全國基本統一的DRGs付費政策、流程和技術標準規範,形成可借鑑、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成果。

三、範圍和條件

原則上各省可推薦1-2個城市(直轄市以全市為單位)作為國家試點候選城市。試點城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試點城市當地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試點工作,有較強的參與DRGs付費方式改革意願或已開展按DRGs付費工作;醫保行政部門有能力承擔國家試點任務,牽頭制定本地配套政策,並統籌推進試點;醫保經辦管理機構具備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服務能力。

二是試點城市醫保信息系統具有相對統一的醫保藥品、診療項目和耗材編碼;能夠提供近三年的完整、規範、標準化醫保結算數據;具備安裝DRGs分組器的硬件網絡環境和運維能力,支持與醫療機構信息系統、DRGs分組器互聯互通,保證數據傳輸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三是試點城市至少有3家以上的醫療機構具備開展按DRGs付費試點的條件。試點醫療機構醫院領導層和醫護人員有較強的改革主動性,並能準確把握改革內涵;診療流程基本規範,具有較強的病案編碼人員隊伍及健全的病案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分組必須的近三年的完整、規範、標準化的醫療相關數據;具備對HIS系統接口進行改造的能力,與醫保經辦系統及分組器實現數據互傳。

四是試點城市醫保部門與本地衛生健康、財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區域內試點醫院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已經建立常態化的協商溝通機制。

五是試點城市醫保基金運行平穩,有一定結餘。

四、工作要求

各省要積極推動和參與按DRGs付費國家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指導擬申報國家試點的城市做好調查摸底、數據收集等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

各省級醫保部門應提交書面申請,於12月20日前將書面申請與信息彙總表報送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司。我局將綜合評估,確定國家按DRGs付費試點城市,並開展後續工作。

國家醫保局大動作!DRGs付費來了,耗材試劑將受大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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