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的案子?

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的案子?

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的案子?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有关终局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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