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網絡害蟲″,鄱陽公安偵破全省首例網絡敲詐勒索案!

近年來,中國互聯網發展迅速,而犯罪分子也把目光盯上了這片土壤,他們以負面內容炒作相威脅,假借有償刪帖、新聞採訪等為名,行敲詐勒索之實。

為了打擊這類嚴重違法活動,公安部聯合國家網信辦,工信部等,在全國範圍內聯合展開了多次專項整治工作。在嚴查嚴打之下,很多網站的灰色利益鏈浮出水面,這其中甚至不乏一些網絡公司、網絡媒體、網絡大V等。

呵呵,以上鋪墊有點長,但以下內容很勁爆!

鄱陽縣公安局偵破

全省首例網絡敲詐勒索案!


消滅″網絡害蟲″,鄱陽公安偵破全省首例網絡敲詐勒索案!



一起來看看這宗案件

今年3月,鄱陽縣公安局接匿名舉報稱,鄱陽縣有一夥假記者利用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接舉報後,該局網安大隊立即開展線索核查和案件偵查工作,經過數月的縝密偵查,抓獲湯某等犯罪嫌疑人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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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以湯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假借記者身份,通過利用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

【常用犯罪手法有】

1、收集網絡上有關鄱陽企事業單位的負面貼文,攜帶打印好的負面貼文要挾相關單位負責人支付“合作費用”;

2、收集負面線索,攜帶攝像機等工具赴相關單位假借採訪為名,後以掌握相關負面證據為由要挾相關單位支付“合作費用”;

3、申請微信公眾號,用以發表各類負面新聞,並大肆轉發擴大影響,形成輿論熱點,迫使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主動與其合作,支付“合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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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查明,以湯某為首的犯罪團伙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間,共實施敲詐勒索等案件二十餘起,涉案金額達17萬餘元。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移送起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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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這些犯罪分子的非法活動,不難發現一些屢試不爽的套路:充分利用新媒體工具,將互聯網平臺作為攪亂輿論的主要場所;找尋對手的薄弱環節和軟肋,放大輿論效應,讓不同個人、群體之間的矛盾成為自己的“財源”;利用民眾痛恨腐敗、追求公平正義的心理,打著為當事人追求公平正義的幌子,營造假象,敲詐勒索,大肆牟利……

網絡在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也滋生了許許多多的犯罪行為,當我們遭遇網絡上的敲詐勒索時一定不要慌張,及時保留好相關證據並報警,對於敲詐勒索犯罪我國刑法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數額以及情節惡劣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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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如何處罰?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絡敲詐勒索罪是與普通的敲詐勒索罪同等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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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的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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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4、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5、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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