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不能見“證”不見人

藥師不能見“證”不見人

南京一家藥店裡的執業藥師在為顧客介紹購買藥品知識。 dfic

治理“掛證”頑疾,“銷證”僅是第一步。還必須多方發力,堅決杜絕“掛證”現象,切實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聽說不用坐班,把證書掛靠在藥店,每月就能拿一兩千元。”在寧夏銀川市某綜合性醫院產科工作的王梅(化名)動了念頭,想把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虛掛在家附近的藥店。掛證不在崗,見“證”不見人,執業藥師虛掛兼職現象是藥品流通監管領域的頑疾。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處方審核崗位的職責不得由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由此可見,配備駐店藥師是開辦藥店的必備條件之一,其初衷在於保障安全用藥。

藥師不能見“證”不見人

應當承認,藥師“掛證”亂象由來已久。藥店租用執業藥師證開業、藥師“掛證”不在崗,在一些地方已是公開的行業秘密。其實,多年以來,從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到地方各級食藥監管部門也一直在整治,但藥師“掛證”問題仍未得到有效治理。

藥師“掛證”帶來的危害不可小覷。“掛證”行為不僅破壞了我國藥店經營管理制度,擾亂了藥品流通行業秩序,同時也對民眾的生命安全產生不利影響。試想,沒有專業的藥師對民眾購藥用藥給予指導,民眾盲目用藥,或者店員配錯了藥,輕者會影響民眾身體健康,重者有可能危及生命。

藥師不能見“證”不見人

職業資格證書

治理“掛證”頑疾,“銷證”僅是第一步,還必須多方發力。一方面,應嚴格落實相關法規,加強日常監管,加大市場巡查、抽查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對“掛證”執業藥師和存在“掛證”行為的藥品經營企業的查處力度。最為關鍵的是,要儘快祭起法律利劍。《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收繳註冊證並註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倘若這條法規能執行到位,就足以對“掛證”形成強大的震懾力。

之外,還應當利用大數據,健全證件跟蹤管理,建立執業藥師信用檔案併發布到執業信息網上以備查詢。同時,鼓勵公眾與媒體對執業藥師在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營造執業藥師不敢、不能、不想“掛證”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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