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院出台“二十条意见”护航民企发展

  为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滦州市院制定出台《服务民企发展二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检察工作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内容。

  《意见》从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等规定,要求综合发挥保护、打击、监督、教育等检察职能,依法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滦州市院出台“二十条意见”护航民企发展

  突出“服务”,努力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意见》明确了四项服务企业机制,旨在通过制定具体服务举措,促进服务民企工作常态化。一是召开座谈会,邀请企业负责人到检察机关进行座谈交流,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共同解答和探讨。二是建立双向服务机制,即检察官进企业以及结合“12309”检察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法律咨询。三是综合治理机制,结合司法办案,帮助企业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优化企业内部环境。四是法律讲座机制,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律专题讲座,以案释法,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意识。

  强化“保护”,精准护航企业发展。《意见》指出,要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在办案过程中体现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注重落实依法办案、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杜绝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实行“三审查、三区分、三慎重”办案机制。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严格办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依法“监督”,落实检察机关主责主业。《意见》规定,强化两项检察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强化刑事诉讼监督,重点监督以司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非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等问题。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涉企民事案件的错误裁判和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当执行行为,充分运用提请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依法进行监督,切实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该《意见》已上报滦州市委主要领导。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吕景利表示,检察机关将立足检察职能,把服务民企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确,着力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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