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靖诉被告陈新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新华:

本院受理(2016)粤0104民初6137号原告夏靖诉被告陈新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借款协议》;偿还本金13616.87元及利息、罚息和违约金3858.1元;支付律师费1032元;承担诉讼费等(详见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六年七月六日

主审法官:范卫民 电话:83009203

送 达 员:林庆德 电话:8300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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