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12月1日起,公轉≠偷稅!銀行≠稅務局!別被誤導了!

最近,流傳著一份“加急”文件,並聲稱12月1日起,嚴查“公轉私”。搞得人心惶惶不說,甚至還影響了一些企業的正常業務往來



闢謠!12月1日起,公轉≠偷稅!銀行≠稅務局!別被誤導了!


小編找到了相關的官方文件,仔細研讀,發現其實真相併不是流傳的那樣。那麼真相又是怎樣的呢?

01


試點地區≠全國範圍

早在2018年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了一個文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通知》(銀髮〔2018〕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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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有三點大家比較關注,也是流傳甚廣的:

1、試點地區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再核發

開戶許可證了。

2、2018年12月1日起,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加強“公轉私”管理

3、加強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管理。不過雖然規定了限額,但也同時提出,經營情況和賬戶使用情況發生變化的,企業可以申請限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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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試點地區包括哪裡呢?稅臺小編髮現試點地區只包括江蘇省泰州市及下轄縣(市、區)和浙江省台州市級下轄縣(市、區)。

只是兩個試點市的事情,卻讓全國企業都跟著緊捏了一把汗!

02


公對私匯款≠公款私存

“公對私”簡單的說,就是公司的款打到私人賬戶上。但是我們要區分兩個概念,一個是公對私匯款,一個是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其往往是逃避監管而為的行為,極易導致貪汙、挪用、偷稅等犯罪行為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8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儲蓄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7號)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

但是公對私轉賬,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可以正常轉賬,只不過有些額度和項目的限制而已。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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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而“私對公”轉賬,幾乎沒有什麼硬性的限制,只要備註好用途就行。

所以,無論“公對私”還是“私對公”只要是正常的業務往來,就沒有什麼好擔心的。

03


銀行機構≠稅務機關

讓我們再回到《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通知》(銀髮〔2018〕125號)文件:


闢謠!12月1日起,公轉≠偷稅!銀行≠稅務局!別被誤導了!


裡面明確說明了,銀行其實主要是對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唯一性及開戶資料的合規性、完整性進行核查,附加的懲罰措施,也只是暫停試點和行政處罰等。

銀行機構≠稅務機關,不會去挖掘企業轉賬的涉稅問題,而且正常的業務往來交易和經營運轉轉賬支出,也不會被銀行認定為可疑交易,更不會引來稅務機關的核查。

不過隨著銀行和稅務的信息共享機制不斷健全,一些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可能也會引起稅務機關的重視。企業在運營中,應該規避這方面的風險。

好了,希望看到這個闢謠之後,各位緊繃的弦兒能放鬆下來了。但是還是要提醒各位老闆和財務人,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通過走私賬偷逃稅款,看看那些慘痛的教訓就知道了,結果一定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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