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銀行理財虧本了怎麼辦?這家銀行被判賠償客戶!

買銀行理財虧本了怎麼辦?這家銀行被判賠償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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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測評走過場,小心投資吃大虧

買銀行理財虧本了怎麼辦?這家銀行被判賠償客戶!

不要以為買理財填寫風險測評只是走個形式,已有銀行吃了虧。

近日,上海高院發佈了金融商事審判十大案例,其中,“金融消費者不實填寫風險測評問卷應自負投資風險”的案例引起的消金界的關注。

隨著資管新規的落地,銀行保本理財的“剛性兌付”將被打破。上海高院在這個時候,將該案列為十大案例之一,無論對於投資者還是銀行,都有明顯的提醒意味。

消金界注意到,該案堅持了“賣者有責”的前提。銀行與客戶在專業性以及信息上度存在對不等,為了彌補這種不對等,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會將“賣者有責”作為前提。

就像本案所反映的,即使用戶沒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如實填寫風險測評問卷,法院也根據“買著自負”的原則,確認了客戶的責任。但是當客戶投資發生較大幅度的損失,銀行也很難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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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評結果激進型

沈女士開立交易賬戶之初,廣發銀行虹口支行對沈女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評。

測評中,沈女士就“家庭年收入”勾選E項(100萬元以上),就“投資經驗”勾選D項(大部分投資於股票、基金、外匯等高風險產品,且有8年以上經驗)。《評估問卷》測評結果顯示沈女士風險承受能力屬於激進型,適合所有風險產品。

根據評估問卷,第五項明確說明:“1、客戶您接受上述風險屬性分析完全出於自願,銀行無法考究答案是否為客戶您的真實意願;……3、本評估問卷會顯示符合您的風險偏好,但未必與您的實際投資風險偏好相符。

在該測評的客戶簽名處沈女士簽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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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分級基金虧損

不到一年之後,廣發銀行虹口支行的客戶經理向沈女士推介申萬菱信基金(分級基金)。

根據廣發銀行虹口支行提供的錄音錄像,文字材料整理內容可以看到客戶經理對申萬菱信基金(分級基金)的解釋:

13:56:20,客戶經理:“不是放一年,基金這個產品不像理財,理財的話,到一年、到三個月、六個月肯定會有收益的。基金會有淨值變化,有可能上有可能下,一個階段可能跌到成本以內,所以要從時間上去化解風險。”

14:06:20客戶經理:“你買的是理財產品,我買的是基金,兩樣的。”

於是,沈女士在銀行櫃檯申購了總額50萬元的申萬菱信基金(分級基金)(499,922.50份)。銀行打印欄顯示基金風險級別“高風險”,客戶風險級別“激進型”,風險匹配結果“正常”。而沈女士也在《業務申請表》上籤了字。

但之後,申萬菱信基金實施不定期份額折算,強行調減份額179,475.30份。沈女士贖回所購買的分級基金,此時餘額為27.4萬元。沈女士損失了22.6萬元。

損失了22萬多的沈女士,將廣發銀行虹口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並向上海銀監局舉報了廣發銀行虹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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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各打五十大板

在上訴過程中,沈女士對風險測評報告提出了異議,認為當初開戶時所作的風險測評,勾選的內容不符合她自身的實際情況。而在購買申萬菱信基金的時候,廣發銀行虹口支行沒有再進行風險測評,屬於違規操作。

而對於沈女士的投訴,上海銀監局的答覆是:“未發現相關材料由他人冒籤的情況……該錄音錄像對客戶經理是否充分揭示風險由於聲音不夠清晰無法判斷。”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爭議點有兩個:沈女士是否是合格投資者?廣發銀行虹口支行是否盡到了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的義務?

根據判決書,法院分析認為,沈女士在開立交易賬戶時進行了風險評估測試,評估結果為激進型客戶,可以購買高風險及以下風險的理財產品。廣發銀行虹口支行根據這個結果,向沈女士推介相應理財產品的行為並無不當。

沈女士在法庭自述上說,自己具有大學學歷,曾當過機關教師。法院由此認為,沈女士作為具有較高文化程度、具備長期金融理財經驗的成熟投資者,應該仔細閱讀並審慎簽署相關協議,對於自己簽名確認的評估內容視為已接受認可,不得事後隨意推翻有違誠信。

而且除了風險評估問卷外,沈女士還另外簽名確認了《業務申請表》、《風險揭示書》,這些都已經對她進行了風險提示,當時沈女士並沒有提出異議,即便因疏忽大意未注意,也應承擔簽名確認後的相關法律後果。

而銀行對沈女士做的風險評估,到她購買申萬菱信基金,沒有超過一年的有效期,沈女士屬於合格投資者,廣發銀行虹口支行沒有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沈女士應該獨立承擔金融投資風險。

而在廣發銀行是否充分的揭示了風險這個問題上,法院認為,分級基金隱含特殊下折機制,風險相較一般基金更大,屬於高風險等級理財產品,非專業的普通投資者並不瞭解、熟悉其特殊風險結構,銀行在主動推介後,應當同時履行特別的提示注意義務,告知特別的風險點。

但根據廣發銀行虹口支行,提供的錄音錄像,只能證明客戶經理在推薦過程中,提到了基金的風險,並未詳細介紹申萬菱信基金,作為分級基金的運作方式等相關信息,並揭示特別的風險點。

而且沈女士此前在虹口支行沒有購買基金的投資經驗,對於沈女士這樣的客戶,銀行理應更充分、全面的披露相關信息,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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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認為,廣發銀行虹口支行未盡到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的義務,如果事先充分揭示告知沈女士分級基金的風險,沈女士可能不會購買該基金,也就不會有損失,廣發銀行虹口支行存在過錯,應該對沈女士做進行賠償。

據此,一審法院綜合沈女士、廣發銀行虹口支行雙方各自的過錯責任程度和市場風險,認定廣發銀行虹口支行應當賠償沈女士損失10萬元。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沈女士和廣發銀行虹口支行都無法接受,提起上訴。但是二審認為一審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了原判。

上海高院在點評本案件時說:本案體現了現代金融交易的誠信原則與契約精神,有利於金融機構迴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健康發展軌道,防範金融風險。

對於這樣一個被上海高院列為典型案例的案件,銀行客戶經理怎麼看呢?

某銀行客戶經理對消金界說:一般如果錄音錄像有提示風險,而且客戶也接受了,那就不應該追求客戶經理的責任了。

最近行情不好,客戶虧損的情況很多,恐怕這類的官司以後會更多。一般遇到太難纏的客戶,銀行可能會選擇私下協調。

對於信貸業務,也可以從該案例得到啟發。主要在於需完善貸款合同簽署措施。比如,在與用戶簽訂貸款電子合同時,要採取增加網絡簽名、人臉識別、指紋識別等方式簽訂合同文本,拍攝客戶身份證原件、客戶頭像照片等方式,加強電子證據的完整性、真實性,以便在司法訴訟程序中可以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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