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破“12.20”交通肇事案紀實

偵破“12.20”交通肇事案紀實

2018年12月20日凌晨5點35分,宜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二大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宜賓市新宜長路王家橋路口中央雙黃線處有人躺在那裡,生死不明。接到報警後,值班民警胡麟軒立即帶領警輔陳世川、袁樹野迅速上車前往事故現場,民警顏正帶領警輔劉民隨後一路排查前往現場。值班民警胡麟軒同時聯繫報警人員,報警人在電話中稱:自己只是駕車路過現場,已經離開了。

6時15分,值班民警胡麟軒到達現場後迅速進行勘察,現場除了一具冰冷的屍體趴在路面上外沒發現車輛的痕跡,醫務人員到來後,將屍體翻過身進行初步檢查,發現屍體沒有碾壓痕跡,唯有屍體上看到了綠色疑是油漆的附著物。在醫務人員確認死亡後,值班民警胡麟軒告知殯儀館人員將屍體運往宜賓市殯儀員等待法醫檢驗。此時負責排查的民警顏正與警輔劉民達到現場。胡麟軒將現場分為兩組,一組由他本人帶領警輔陳世川、袁樹野按照以現場為中心往李莊方向進行地毯式搜索,一組由顏正帶領警輔劉民從現場往宜賓方向進行地毯式搜索。經過民警一個多小時的仔細所搜,現場竟然沒有一絲車輛留下的痕跡。隨後民警對周邊進行走訪,發現事故現場旁只有一家食品加工廠,經過詢問該加工廠工人得知:在20日凌晨時分聽到外面道路上有碰撞的聲音。根據加工廠內攝像頭,民警胡麟軒、顏正對攝像時間與工人聽到聲音的時間進行嚴密的核對分析後得知,事故發生時間大約在2018年12月20日4時27分左右。

12月20日8時許,胡麟軒、顏正帶領陳世川、劉民、袁樹野返回辦公室,經過與辦公室李澤鑫討論後對2018年12月20日3時50分至2018年12月20日5時35分時間段經過宜賓市新宜長路牟平鎮附近的所有卡口進行逐一排查。排查後發現,該時段經過的車輛高達數百輛。通過事故地點的車輛進一步核查,將核查後找到的數十輛車進行聯繫,凡是聯繫到的車均詢問是否有行車記錄儀、是否看到事故發生、是否看到屍體躺在路中。並通知最有可能在在2018年12月20日4時27分通過事故現場的車輛、擁有行車記錄儀的車輛、所有的士車輛前往交管二大隊協助調查。9時許排查中發現一輛牌照為川Q60xx7重型重型半掛牽引車疑似嫌疑車輛,立刻對該車取得聯繫,該車駕駛員告知我們:他現在在宜賓市長寧一個工地內。值班民警胡麟軒告知駕駛員停車等我們帶領警輔劉民前往長寧對該車進行進一步排查核實,經過仔細勘驗嫌疑車輛,發現該車並非我們想找的肇事車。

9時55分,法醫通知大隊民警前往殯儀館去協助屍檢。屍檢結束後,我大隊民警顏正將死者身上衣物作為證據並提取該衣服上綠色附著物以及該衣服上事故發生導致撕裂處的纖維。隨即辦公室根據該情況再次找到一輛牌照為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電話聯繫該車公司確認駕駛員後取得聯繫,多次聯繫駕駛員鄧某,經過與鄧某的多次溝通,我大隊民警認為鄧某具有巨大嫌疑。

20日12時許,胡麟軒與該車所在運輸公司取得聯繫,並要求該公司提取該車行車軌跡、GPS定位,確定該車在宜賓市江安縣陽春工業園區附近停放了近1小時。胡麟軒隨即聯繫江安縣交警大隊,並安排民警顏正帶領警輔劉民前往宜賓市江安縣陽春壩攔截該車。

2018年12月20日14時45分,顏正帶領協警劉民在宜賓市江安縣將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成功攔截,並口頭傳喚鄧某返回宜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案區,並對鄧某進行抽血送檢。鄧某開始拒絕承認自己駕駛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而是謊稱駕駛員是他聘用的滕某某。滕某某也謊稱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 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是他所駕駛的,鄧某的妻子也為鄧某作偽證稱車輛駕駛員為滕某某。經過民警胡麟軒、顏正、胡麟軒、黃勁松的多番調查取證,終於攻破了鄧某、滕某某的心理防線,交代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在事故期間是由鄧某駕駛的。鄧某告訴我大隊民警,他是因為自己的駕照被內宜大隊在2016年扣留了,且駕證的準駕車型並不符合他所駕駛的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所以,他才對大隊民警撒謊車不是他自己駕駛的。但是,對於撞到人他堅決否認,稱自己絕對沒有撞到人,這讓該案又一次陷入了僵局。

12月20日21時許,胡麟軒、顏正、李澤鑫從大隊出發前往宜賓市上江北振興大道交警支隊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對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進行詳細的查勘,在該車所牽引的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左車身上發現了一根極為細小的白色纖維。值班民警胡麟軒隨即對該纖維證據進行提取,並在該半掛車左車身劃痕處提取了綠色車漆,進行密封交至宜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

20日23時許,民警再次對鄧某進行追問,但鄧某仍然堅持說他沒有撞到人。12月21日,大隊民警以準駕不符、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證扣滿12分仍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等違規行為對鄧某進行行政拘留處罰。

12月21日至23日,胡麟軒、顏正、李澤鑫,再次對事故發生前後的時間所經過事故的車輛又一次排查,並將時間前後進行推移,幾天幾夜的排查均未發現其餘相似車輛,聯繫到我大隊協助調查的車輛的行車記錄儀也沒有發現有關該案的其它任何信息。

2019年1月1日,宜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意見書中鑑定意見為: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所提取的白色纖維與死者王某某死亡時所穿衣服上被撕裂部位白色纖維種類相同;這一結論證實: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上纖維是死者王某某身上衣服所留,死者王某某身上綠色油漆是在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上掛蹭下來的。

現已查明,2018年12月20日凌晨4時27分許,鄧某駕駛川Q60262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Q800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在宜賓市新宜長路王家橋路口與正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王某某發生刮擦後離開現場,造成行人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